北京“打包”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法規,協同控制多種污染物
中國環境報通訊員夏莉北京報道 將“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納入立法,明確規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以降低細顆粒物濃度為重點;新增對車輛駕駛人的罰則,上路車排放不合格將處罰司機;進一步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機制,重污染應急預案將適時修改;針對違反條例的處罰力度再“加碼”,大大增加違法成本……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新修改的條例于公布之日起實施。
堅持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德林介紹,2017年9月起,北京對現行有效的136部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法規,存在著管理權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為、法律責任等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對這七部存在不一致情況的法規進行修改。
據了解,此次針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的修改最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內容。其中,將實施“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納入立法,明確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降低大氣中的細顆粒物濃度為重點,實施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堅持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嚴格排放標準,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加快削減排放總量。同時明確鄉鎮一級政府的防控責任,規定北京市政府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區和鄉鎮政府在各自轄區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駕駛排放不合格機動車上路,車輛駕駛人將受罰
另外,修改后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增加了對車輛駕駛人的罰則,規定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予以處罰。
實際上,法規此前就有規定,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每超過一個檢測周期處500元罰款。
同時,修改后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重污染天氣的應急機制,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應急響應結束后,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刪去與上位法不一致或重復的內容,加大處罰力度
對于與上位法部分不一致或重復性的內容,此次修改予以刪除。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刪去了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實施防洪法辦法中有關排污登記和征收、使用排污費的內容;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刪去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有關環評審批的內容;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刪去了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有關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由環保部門竣工驗收、拆除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需經環保部門同意、污染侵權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
此外,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的法律責任部分作出了修改,包括提高罰款數額上下限,增加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內容。比如,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針對需要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情況,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同時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高額罰款,而此前的罰款數額僅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罰力度再度“加碼”。
增加對垃圾填埋場等單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另外,根據北京市管理實際,增加、調整了部分內容。在水污染防治條例中,將北京市已經實施并收到很好效果的河長制內容納入立法予以明確。新增規定,北京市市、區、鄉鎮(街道)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同時還增加了對向水體排放可溶性劇毒廢渣、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增加了對化學品生產企業、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等單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在實施防洪法辦法中,增加了禁止河道采砂的內容,相應刪除了實施防洪法辦法和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中有關經批準可以采砂的內容。在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中,對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行為設置罰款下限,收購市級重點野生動物可追刑責等。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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