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旗下兩天然氣公司違反《反壟斷法》
本刊記者 黃燕華
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分別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
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石油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與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地區13家下游CNG(壓縮天然氣)母站經營者達成并實施了限定轉售CNG天然氣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嚴重排除、限制了天然氣產品的市場競爭,損害了終端客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分別處以3876萬元和4530萬元行政罰款,罰款合計840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政處罰早于2018年1月26日已由國家發改委做出,但并未公開。根據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整合到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因此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處罰決定。
以下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
限定下游CNG母站轉售CNG天然氣最低價格
下游CNG母站實施了價格壟斷協議
召開會議商定最低轉售價格。2016年8月5日、8月11日,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召集13家CNG母站開會,要求各家CNG母站向子站轉售價格不得低于2.25元/立方米,并從2016年9月1日起統一執行。此前,各CNG母站根據市場狀況自行確定向子站的轉售價格,價格水平在1.76元/立方米到2.30元/立方米之間,但主要集中在2.00元/立方米左右。組織簽訂《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上述會議后,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組織下游13家CNG母站于2016年8月29日共同簽署了《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明確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CNG母站按照2.25元/立方米最低銷售價格對外銷售CNG天然氣,任何母站不得低于最低銷售價格。下發《補充通知》,推動最低限價付諸實施。2016年9月2日,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向13家CNG母站下發了《關于執行(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的補充通知》,要求嚴格按照約定的最低限價對外銷售,對于拒不執行的,威脅停氣。
下游CNG母站實施了最低限價。經查,從2016年9月日起哈大齊地區CNG母站即按照2.25元/立方米最低限價對外銷售。要求CNG母站定期上報銷售價格等數據,跟蹤最低限價執行情況。《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簽訂后,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要求CNG母站定期上報銷售對象、銷售氣量、銷售單價,跟蹤最低銷售限價執行情況;2017年4月19日,向CNG母站發放了《母站客戶調查表鄉和《母站客戶調查問卷》,對《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簽訂后的“外銷情況”“地板價執行情況”等進行了問卷調查,進一步跟蹤監督限價執行情況。
3、成立監督小組,監督各CNG母站最低限價執行情況,對拒不執行的以削減計劃、限氣至停氣相威脅。為監督下游CNG母站價格執行情況,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組織成立監督小組,通過現場檢查的方式,重點監督各家CNG母站價格執行情況。另查明,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2016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為6.46億元。
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2016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為7.55億元。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銷售數據、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原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認定,中石油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
規定,屬于達成并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嚴重排除、限制了天然氣產品的市場競爭,損害了終端客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據處罰決定書,原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做出的處罰包括:
責令中石油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對中石油下屬的兩家天然氣銷售公司處以2016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6%的罰款。
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2016年CNG天然氣銷售收入為6.46億元,罰款額為3876萬元。
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2016年CNG天然氣銷售收入為7.55億元,罰款額為4530萬元。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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