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關于完善綠證交易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提案”
3月3日,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已在北京開幕。每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聲音”都備受關注。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的7份提案
1、關于加快破解光伏發電補貼拖欠問題的提案
近幾年來,我國光伏產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到2017年底,全國光伏發電裝機達到1.3億千瓦,穩居全球第一。然而,包括光伏補貼在內的新能源補貼拖欠,近年來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首要問題之一。
目前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已發至第六批,涵蓋至2015年2月底前并網的電站。自2015年3月以后并網的光伏和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還未被納入到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內。經測算,2017年新能源補貼需求月1200億元,按照目前每千瓦時1.9分的征收標準,可再生能源附加費收入約690億,預計缺口510億元。
加上此前累計到2016年底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將近600億,所以2017年底補貼總缺口1110億元。在附加費不提高的情況下,即便不新增可再生能源,每年都有1110億的缺口,20年累計缺口將達2萬多億元。
而且至今為止國家也沒有出具更加有效的政策及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國家補貼目錄確認周期和發放周期越來越長,申報程序繁瑣。從申報到資金撥付時間跨度長達一年甚至兩年以上,加重了拖欠問題。
建議
1)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相應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由目前0.019元/千瓦時上調至0.03元/千瓦時,并保證全部電量足額征收。
2)優化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發放及報審機制。簡化現行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申報、撥付程序,建立高效的補貼申報審批管理流程,建議改為每季度申報一次,半年審批公布一次,確保補貼資金能及時到位,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3)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強制考核辦法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以強制配額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消納水平,促進降低發電成本,弱化對補貼的依賴性。加快推進綠證強制交易工作,促進補貼壓力轉移及利益優化分配,避免補貼缺口越滾越大。
2、關于鼓勵居民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提案
2017年,中國分布式光伏爆發式增長,全年新增裝機19.44GW,同比增長3.7倍。其中,居民分布式裝機累計裝機超40萬戶,浙江、山東、河北等省累計安裝量均已超過10萬戶。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美麗鄉村、精準扶貧、鄉村振興等一系列促進農村發展的政策。居民分布式光伏不僅有利于推廣清潔能源,也有利于促進農戶和村集體增加收入,助推脫貧攻堅和美麗鄉村建設。
例如,浙江省一些地方政府與光伏企業共同探索出了“光伏強村、光伏富民、光伏扶貧”等模式,并將戶用光伏納入十大民生實事工程,既保護環境又造福農民。
但是,戶用光伏的發展仍面臨困難重重。除浙江外,絕大部分地方沒有地方補貼支持,居民收益難以確保,導致戶用光伏推廣緩慢。部分地區電費補貼發放不及時、時常拖延,發放周期甚至長達6個月以上。居民電站并網接入時間長,從申請到完成并網需2個月左右。光伏貸金融產品不健全,銀行光伏貸業務成本高、標準高、額度低、效率低。
此外,國家逐年下調了光伏發電補貼標準,一些地方補貼也逐漸消失取消,補貼下降速度已遠超預期,加劇了企業經營壓力。
建議
1)國家實行差異化光伏補貼政策。針對戶用光伏與地面電站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建議戶用光伏完全參照扶貧的補貼標準執行。
2)地方政府出臺地方補貼支持。參照浙江運作模式,地方政府可根據地方資源狀況出臺地方補貼政策。
3)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戶用光伏。銀行加大光伏貸力度,并降低利率水平,提高項目服務效率。
3、關于建立戶用光伏標準的提案
2017年,我國分布式光伏新增裝機1944萬千瓦,同比增長3.7倍,分布式光伏發電呈現爆發式增長。其中,戶用光伏并網超過40萬戶,增速達250%,裝機量超過2GW,占分布式比重超11%。
因我國戶用市場剛起步,有光伏行業品牌企業進入,也有許多專業實力弱的企業進入,出現了信用資質、產品品質、售后服務等方面參差不齊,部分經銷商、代理商、集成安裝商以次充好,安裝操作不規范,利用居民對戶用光伏安裝和售后服務缺乏了解,用低價吸引居民,電站質量難以保障,安全隱患堪憂。
建議
1)國家能源局授權或組織成立戶用光伏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研究制定出臺戶用光伏系統及設備規范、標準及體系,規范光伏產品的市場準入;
2)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明確對經銷商、代理商、集成安裝商的專業性要求和售后與運維責任,杜絕虛假宣傳,避免因非專業性安裝而導致的電站質量安全隱患;
3)明確和建立相關監管主體和職能,促進市場的安全健康發展。
4、關于細化光伏電站投資開發規范的提案
近年來,倒賣“路條”行為給光伏市場良性競爭造成沖擊。為此,國家能源局于2014年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號文”)、《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450號文”)以及《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477號文”),打擊光伏電站投機行為。
477號文強調,申請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的企業應以自己為主(作為控股方)投資開發為目的,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開展項目建設。對于不以自己為主進行投資開發、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
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
但是,477號文中對于違規進行項目轉讓以及擅自變更項目投資主體的認定標準規定不甚明確。目前,各地能源主管部門對于光伏電站項目在投產前進行項目轉讓或變更項目投資主體事宜普遍持否定態度,即已經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在投產前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轉讓或變更項目投資主體。
并且,相關主管部門對于項目轉讓或項目投資主體變更的理解不僅包括項目建設主體的變更,也包括已備案的項目建設主體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動(包括股權轉讓、其他投資方增資入股等情形)。這對打擊光伏電站投機行為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對正常的光伏電站收購交易也產生較大的影響。
例如,一些中小型企業或貧困地區的企業,在獲得光伏項目的審批或備案手續后,因缺乏足夠的資金或技術,需引入實力雄厚的第三方共同合作開發項目。
但由于相關政策的不明確和實踐中否定性的窗口指導意見,使交易結構復雜、成本高,也增加了合格投資者、優秀合作方的商業風險。甚至導致一些項目因后續資金與技術的投入乏力,未能如期投入運營,資源浪費嚴重。
建議
在打擊“路條”投機行為的同時,細化投機行為的認定標準,明確準入標準或制訂“負面清單”,區分、鼓勵光伏市場的正常交易,促進光伏業持續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滄海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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