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履行的法律責任及風險防范
近期,全國部分省份結合自身的電力市場化交易發布了針對疫情的措施文件。2020年2月11日晚間,四川省電力交易中心發布了《關于發布四川省電力市場2020年第一批電力用戶準入目錄的公告》,預示著2020年四川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緊鑼密鼓的推進著!
(來源:微信公眾號“碩電匯”ID:e-power365 作者:碩電小碩)
雖然官方的年度交易尚未正式開啟,但無論是電力市場化交易零售市場還是批發市場一定數量的市場主體已經未雨綢繆,預簽了零售或批發合同,這意味著不管零售還是批發業務都相應的對分月交易電量和價格進行了約定。與此同時,本次疫情影響了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指標和經營策略,指標和經營策略的調整成為了必然,因此合同履行將會受到影響或受阻,由此可能會引發相應市場主體與上游供應商或下游用電側主體之間的合同爭議或糾紛,為妥善應對爭議,避免糾紛,現就相關合同履行的法律責任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1關于新冠病毒疫情事件的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的SARS病毒疫情非常相似,但不同的是2020年隨著春節期間返鄉人流量的增大和新冠病毒易于傳播的特性。國家衛生和健康委員會目前基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征等特點的認識,經報國務院批準同意,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已經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規定,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并采取了多種嚴格的防控措施。
(一)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在簽訂合同約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前提下,《民法總則》及《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傳染病事件,已經構成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且因疫情采取的各種防控措施當事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其性質應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二)中國法律下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民事責任。此外,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廢止)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由前述最高院的規定可見,因疫情受到影響的合同,并非全部都會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還可能會衡量疫情對合同履行及合同雙方權益的影響,適用公平原則處理,比如采取變更履行合同期間、變更部分合同履行義務等方式均衡合同當事方的權益。
2關于相關合同履行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建議
因“不能預見”是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之一,所以本次疫情發生這一時間點的確定,將是判斷當事方簽約時能否預見的關鍵,在該日之后簽約的,將視為“明知”或“應當預見”。至于如何確定疫情發生日,根據目前的疫情報道信息,1月23日武漢“封城”“1月24日四川省應急委員會發布消息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1月25日中央政治局聽取疫情防控工作匯報并在新聞聯播播出”這幾個事件的時間點可作為“疫情發生日”的選擇。綜上,“疫情發生日”最遲應為1月25日。
(一)疫情發生日前簽訂合同的處理
在疫情發生日之前已簽訂購售電合同的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的基礎之上盡量調整交易和生產計劃,盡可能使結算電量接近合同電量,或暫停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此規定,公司因受不可抗力影響無法按約定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最有效便捷的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避免因公司單方通知遲延,擴大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同時,公司應及時向相關機構申請不可抗力的事實性證明,保留所有郵件、書面往來、有關不可抗力證明等書面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爭議做好準備。
(2)如果雖受不可抗力影響,但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應當與對方就合同期限及相關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書面協議形式記載;如果合同根本無法再繼續履行的,應與對方協商終止合同。如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受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目的已根本無法實現,公司可依據《合同法》單方主張解除合同并發出合同解除通知,但應充分考慮業務合作,維持好客戶關系。
(3)即使認為對方解除合同的主張不成立,但對方的解除主張實際上已構成了拒絕履行合同,我方也同樣需采取減損措施,否則由此對該擴大的損失可能不能得到賠償。
(二)疫情發生日后簽訂合同的處理
為保證生產生活的需要,目前部分公司陸續恢復相關經營活動,盡力減少疫情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疫情客觀存在,會影響到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在四川的年度交易后續正式開啟后同樣容易出現不可控的風險事件,比如疫情持續導致的用電主體年度計劃用電結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偏差考核。為此,對于新簽訂的合同,應注意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合同不可抗力條款。明確不可抗力的定義,充分考慮預估疫情持續時間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并建議對不可抗力情形予以列舉,明確后續境外相關地區采取的措施是否會構成不可抗力及在我國政府正式宣布解除疫情警報前,因疫情引發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均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但違約方應及時通知非違約方,避免損失擴大。
(2)加強合同履行管理,實時掌握用電數據,避免偏差考核;同時收集、保存相關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明,夯實事實基礎,厘清法律責任,避免在日后糾紛處理中處于被動。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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