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說降卻沒降 到底怎么回事兒?政府提示:轉供電主體不執行降價政策違法!
繼2018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10%之后,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提到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降低制造業用電成本,一般工商業平
繼2018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10%之后,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提到“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降低制造業用電成本,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相信廣大工商業主對此都有一定了解。
(來源:國網河北電力)
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對工商業生產者來說,能夠減少不少成本,絕對是好事一樁。但還是有部分工商業用電客戶表示自己沒有感覺電費成本減少。
那么問題就出在了“轉供電主體”這一環節上。
啊?這么說我有點懵,難道所有人用的電不都是供電公司供應的嗎?
事實上,供電公司在供電的時候,有一部分終端用戶的用電是供電公司無法直接送達的,因此國家發改委規定,這部分用戶的用電需要交給其它主體進行供電。這個主體就叫做“轉供電主體”。
簡單的判斷方法是:如果你的電費沒有直接交給供電公司,而是交給物業或者其它主體,那么這就說明你的電是由轉供電主體提供的。
常見的轉供電主體有哪些呢?
轉供電主體包括: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物業、寫字樓……
轉供電主體的權利
這些主體擁有配電設施產權,以自主經營的方式對終端客戶供電并收取電費。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要求轉供電主體不得截留降價紅利
雖然轉供電主體有一定的自主權,但電價屬于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統一政策,分級管理。轉供電主體對電價沒有定價權。也就是說,國家要求“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轉供電主體也要嚴格執行電價規定,不得截留降價紅利。
雖然國家相關機構對轉供電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要求,但有些轉供電主體仍然違背規定,主要表現為:
違規行為
1
降電價后,電網企業已經把這部分費用退回,但有的轉供電主體卻并沒有向終端客戶退還多收的電費;
2
一些轉供電主體不執行降價政策,甚至不合理地加收電費。
不執行降電價政策違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遇到轉供電主體加價應該怎么辦?
建議撥打12315如實反映情況,讓相關監管部門介入處理。
性質惡劣的亂加價、亂收費行為,屬于失信行為,會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布相關主體的信息。
原標題:政府提示:轉供電主體不執行降價政策違法!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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