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編制年度水庫調洪調度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水庫在汛期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水庫調洪調度方案運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九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確保水電站大壩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對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設施和水情測報、通訊、照明等系統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動力電源進行試運轉,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準備工作。
每年汛期,加強對水電站大壩的巡視檢查,做好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水情測報和水庫調度,確保泄水建筑物閘門和有關設施能夠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安全運行。
每年汛前、汛后,對水電站大壩近壩庫岸和下游近壩邊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第十條 發生地震、暴風、暴雨、洪水和其他異常情況,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巡視檢查,增加觀測的次數和項目。
第十一條 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不得影響水電站大壩安全。水電站運行單位進行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時,對擴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設計(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應當經原設計審查單位審查并報大壩中心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 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應當進行設計審查。對于涉及水電站大壩地基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項目,應當按照隱蔽工程的要求,進行專項驗收。施工完成后,應當進行竣工驗收。
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向大壩中心申報專項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電站大壩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經大壩中心審核后,報省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備案。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配置水電站大壩應急處理需要的報警設施和通訊系統。
第十四條 水電站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通知電力調度機構,并按照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處置。
搶險工作結束后,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將搶險情況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防汛指揮機構、電監會及大壩中心報告。
第十五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在排除水電站大壩險情后,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對排除的水電站大壩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申請大壩中心檢查。經大壩中心檢查,并報電監會同意后,水電站大壩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檢查與評級
第十六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
第十七條 日常巡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水電站大壩進行經常性的巡視檢查,對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巡視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以文字、圖表的方式記載保存。
第十八條 年度詳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凍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水電站大壩進行詳細檢查,提出水電站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報大壩中心備案。
年度詳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監測資料進行年度整編分析;
(二)對運行、檢查、維護記錄等資料進行審閱;
(三)對與水電站大壩安全有關的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定期檢查由大壩中心負責。大壩中心可以委托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組織實施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檢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完成五年后進行。已運行40年以上的大壩,大壩主管單位應當結合定期檢查進行全面復核鑒定;對有潛在危險的重要大壩,大壩主管單位應當根據現行技術規程規范,及時進行安全評價。
大壩中心組織定期檢查,應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根據水電站大壩的具體情況,確定專項檢查項目和內容。水電站運行單位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向大壩中心提交有關專項檢查情況的專題報告。大壩中心對專題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水電站大壩實際運行情況,對水電站大壩的結構性態和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提出定期檢查報告,形成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報電監會備案。
大壩中心委托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定期檢查,由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提出專家組名單。大壩中心審查專家組的組成,審查專家組確定的專項檢查項目和內容,并派人參加定期檢查。專家組向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提出定期檢查報告。大壩中心審查專家組提出的定期檢查報告,必要時對有關的專題報告復審,評定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形成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報電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 特種檢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大壩中心組織實施。
發生特大洪水、強烈地震或者發現可能影響水電站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提出特種檢查申請。大壩中心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確定檢查項目和內容。對需要進行專項檢查的項目,由水電站運行單位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向大壩中心提交有關專項檢查情況的專題報告。大壩中心綜合檢查情況,提出特種檢查報告。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根據特種檢查報告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建立水電站大壩的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檢查水電站大壩及其運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或者存在的隱患、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進意見,及時整改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大壩中心應當定期將水電站大壩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結果,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從事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良好業績。大壩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技術服務單位。

責任編輯:任我行
-
碳中和戰略|趙英民副部長致辭全文
2020-10-19碳中和,碳排放,趙英民 -
兩部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碳中和戰略|趙英民副部長致辭全文
2020-10-19碳中和,碳排放,趙英民 -
深度報告 | 基于分類監管與當量協同的碳市場框架設計方案
2020-07-21碳市場,碳排放,碳交易 -
碳市場讓重慶能源轉型與經濟發展并進
2020-07-21碳市場,碳排放,重慶
-
兩部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推廣不停電作業技術 減少停電時間和停電次數
2020-09-28獲得電力,供電可靠性,供電企業 -
2020年二季度福建省統調燃煤電廠節能減排信息披露
2020-07-21火電環保,燃煤電廠,超低排放
-
四川“專線供電”身陷違法困境
2019-12-16專線供電 -
我國能源替代規范法律問題研究(上)
2019-10-31能源替代規范法律 -
區域鏈結構對于數據中心有什么影響?這個影響是好是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