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與碳稅兼容性分析 ——兼論中國減排路徑選擇
原刊和作者: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年第5期
魏慶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隨著氣候問題日益突出和減排形勢的持續嚴峻,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開始嘗試多策并舉的方式來削減碳排放。但這兩種:“單一對峙”的減排制度能否兼容成為我國低碳路徑選擇必須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文章通過分析絕對減排目標和相對減排目標與碳稅的兼容性,提出相對減排目標下的碳交易能夠和碳稅兼容,共同實現減排目標;接著針對絕對減排目標下的碳交易與碳稅的相悖問題進行分析,提出通過引入限價模式、調整對象適度重合和有限分離、跨期儲存機制、項目抵消減排等揚長避短形成組合制度,以緩解碳交易對減排成本不確定和碳稅對總量控制的制度缺陷。從我國承諾的碳強度減排目標和碳交易試點實踐出發,基本對策是:立足我國實際,以社會經濟發展為基本目標下分階段進行:從中短期看,應采納碳稅和碳交易(相對減排目標)雙策并舉的模式進行減排;從長期來看,我國應該嘗試運用碳稅和總量控制和交易的碳交易(絕對減排目標)模式推動減排。
理論上,在充分競爭、信息全面的市場中,碳交易和碳稅在減排效果上并無差異。實踐中,基于庇古理論的碳稅與源于科斯定理的碳交易受到了諸多現實因素影響,制約了理論減排效果的實現。本文旨在結合我國啟動碳交易試點并醞釀推行碳稅的大背景,通過對兩者之間兼容性進行分析,以及如何兼容并蓄進行研究,為中國選擇有效環境減排工具,實現社會經濟綠色 低碳發展進行探索。
該論文首先對碳交易和碳稅在不同減排目標(絕對減排目標和相對減排目標)下的兼容性進行了分析,進而提出將兩者進行整合成一個組合模式,即在碳交易的基礎之上嵌入碳稅,把碳稅界定為最低限價,為減排提供持續不斷動力,同時提高配額供給彈性,避免由于需求與配額價格的生硬傳導而導致其無序波動,在該組合模式下從不確定性、配額價格和組合優勢方面進行分析,最后對我國低碳減排路徑進行分析。
碳交易、碳稅與不同減排目標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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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減排目標,即借助各個排放主體的減排來削減總體排放量。短期看,基于碳稅的額外調節作用,一些減排主體將會提高技術水平或調整生產規模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而增加二級市場上的排放配額。由于總體排放量保持不變,配額供過于求將導致其價格下降。其他減排主體將購買這些配額以彌補額外排放。長期看,通過碳稅來減排并設定總量控制是有意義的,但碳稅能否克服市場失靈仍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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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減排目標,由于缺少固定且嚴格的排放總量限制,因而相對減排目標不會出現超出限定排放的情形,一些減排主體在碳稅調節下轉換出來的排放額度,并不能像絕對減排目標下一樣被積極購買,此時碳稅也能制約主體的排放。碳稅和碳交易的聯系和互動相比絕對減排目標被削弱了很多,但在追求低碳減排目標方面能夠做到兼容并蓄。
整合理論制度優勢構建組合模式
該論文提出組合模式就是將碳交易附加最低限定價或最高限定價,抑或兩者兼有。通過設定最低限價和最高限價,組合模式能夠有效應對配額價格過度波動,實現創新減排和成本管理。若配額價格超過最高限價,管理者可以向市場提供預留的配額;若價格低于最低價格,管理者可從市場上收購配額予以留存,減少流通量抑制價格上揚,但該組合模式仍存在一些弊端,該論文從不確定性、配額價格、和組合優勢方面進行分析。
應對不確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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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Weitzman的經典結論:如果邊際減排成本的斜率大于邊際環境損害時,碳稅優于碳交易,反之碳交易優于碳稅。污染超標排放相比配額價格波動對社會危害更大,碳交易的排放總量限制和政治上可行性使其贏得了眾多支持。針對配額價格不確定性,碳稅和碳交易的組合模式能夠更好的對配額予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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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碳稅難以準確反映邊際減排成本的變動,碳交易和組合模式則可能在當下和未來的邊際減排成本之間予以平衡,企業可以憑借對未來減排政策的預期來調整當下的減排安排,從而保持配額價格相對平穩。因此,組合模式下的碳交易在應對未來不確定性方面 比碳稅更具從容性。
對配額價格的影響
當碳稅和碳交易兩者減排范圍完全一致時,如果碳稅稅率低于配額價格(沒有碳稅情形下),碳稅將會慢慢蠶食配額的價格,直到碳稅所調控。如果碳稅稅率高于配額價格(沒有碳稅情形下),總體排放量將會低于設定總值,且配額價格會降至零。此時,排放量總值的設定和配額都將失去作用,碳交易政策就是無效的。因此,兩者調整范圍應該適度重合或分離。如果適度制定碳稅調節范圍,或者適當劃分碳稅和碳交易的調節范圍,將會降低或忽略碳稅對碳交易配額的負面影響,對于兩者協同減排將會起到助推作用。
兩者組合應對多元化問題
針對不同部門行業的企業,兩者的適用優勢存在較大差異。由于監管、交易、監測等等運行成本較大,從效率角度分析,對大中型集中排放減排主體適用碳交易進行調節較為適宜。此外,結合環境問題復雜性和現實矛盾多重性,運用碳稅和碳交易聯合解決減排問題也是一個次優選擇。
中國低碳減排路徑選擇
現階段中國可選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路徑不多,原因是我國仍應以社會經濟發展為主、環保部門機構設置偏弱、減排技術和設備落后、以及重點減排行業市場化程度偏低。碳交易試點初期我國企業市場參與度不強,且碳排放權額度的過度分配減弱了對企業減排的激勵和驅動作用,除了上海制定了較為詳細的核算報告和指南外其他試點都較為概括化,缺乏實施細節。我國現階段各個碳交易試點的交易量很小,碳價雖有波動,但在極小的交易量面前和制度規制面前難以形成影響力,也就無法對減排成本形成較大不確定性。在碳交易試點和未來國家碳交易市場建設過程中,隨著交易主體活躍和交易量增加,我國應借鑒碳稅和碳交易的組合模式 建立“價格安全閥”制度,包括最低限價和最高限價,并設立配額存儲機制,積極引入項目配額抵消制度,提高控排主體應對減排不確定因素的能力。
相比傳統行政命令,碳交易和碳稅憑借市場機制不斷受到關注,但兩者自身都受到了現實因素的制約,很難完全發揮理論減排效果。由于兩者理論基礎、運行機制、減排激勵等存在較大差異,通過對不同減排目標類型與碳稅的關系分析得出:由于絕對減排目標下的碳交易控排總量固定,由碳稅減排的額度將會傳導至碳交易中致使配額價格降低,導致有需求的減排主體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了碳稅的減排努力,此時,兩者兼容性較差;而相對減排目標下碳交易由于排放總量未定,碳稅能夠與之兼容,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其次,針對絕對碳交易制度下的碳交易和碳稅兼容性問題,通過理論架構和對實際問題分析,認為組合模式中的限價模式能夠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實現減排效果,對于碳交易減排成本和碳稅環境效益不確定性具有重大改良作用。同時對于不同行業部門適度重合或分開實施碳交易和碳稅,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和有效應對多元化環境問題。
該論文的主要貢獻體現在針對氣候問題日益突出和減排形勢持續嚴峻的背景下就縮減碳排放量的眾多措施中,對碳稅和碳交易這兩大最主要的措施進行比較分析,該論文沒有割裂碳稅和碳交易的相互關系進行單獨研究,而是對二者的兼容性進行分析。該論文從減排目標的兩種模式入手,在絕對減排和相對減排這兩種背景模式下對碳稅和碳交易兼容并蓄的可行性進行研究,提出了碳稅與碳交易最佳的兼容組合模式。并在此研究結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社會經濟綠色低碳發展的探索之路,為我國如何通過制度推動節能減排、實現低碳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相較與碳會計領域的文獻,該論文研究視角更為宏觀,對整體碳控制的經濟政策體系進行規劃。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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