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本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工作,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7號令)、《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和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控排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控排企業)、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其他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其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的分配發放、清繳履約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省配額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現減排、促進發展。通過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溫室氣體排放,促進實現節能降碳約束性指標,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綜合考慮排放企業行業基準水平和歷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額。
(三)免費為主、逐步有償。配額發放采取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額以免費發放為主,逐步提高有償發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監管。配額在省政府確定的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實現公平交易,對交易過程實行有效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會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省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并委托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相關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或機構承擔有關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配合省主管部門開展配額管理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新建項目企業的有償配額購買申請進行審核,督促轄區內控排企業的配額清繳履約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對配額的創建、分配、變更、清繳、注銷實行統一電子信息化管理。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確定配額權屬的最終依據。配額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配額持有者可以依法進行交易、轉讓、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六條 注冊登記系統為省主管部門、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投資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方等設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賬戶。參與方根據省主管部門的相應要求開立賬戶后,可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配額管理的相關業務操作。
第二章 配額分配發放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經省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審議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應包括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名單,年度配額總量,免費配額與有償配額比例,配額分配原則、方法與程序,有償配額競價發放數量、發放平臺與發放規則等。
第八條 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由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企業代表組成,負責收集、匯總和梳理本行業企業反饋的意見或建議,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行業發展特性, 對本行業配額計算方法、排放因子、基準值、年度下降系數等進行評估,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評估報告。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行業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和數據基礎,采用基準線法、歷史排放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配額,企業配額為各生產流程(或機組、產品)的配額之和,計算公式如下:
(一)基準線法
控排企業配額=上年度實際產量×當年度產量修正因子×基準值×當年度下降系數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設計產能×基準值
(二)歷史排放法
控排企業配額=歷史平均碳排放量×當年度下降系數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預計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碳排放折算系數
各行業的產量修正因子、基準值、年度下降系數的具體取值或計算方法,在公布當年度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時予以明確。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配額分配實施方案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控排企業發放免費配額。對于按基準線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省發展改革委在全省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核定企業配額后,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對企業免費配額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據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組織有償配額競價發放。控排企業可自愿到有償配額競價發放平臺(以下簡稱競價平臺)購買有償配額。新建項目企業在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前,須按第四章規定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
配額有償發放所取得的收益,應專項用于促進減碳工作以及相關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 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對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發展改革委提請復核,省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評議核實后于2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對于因經濟形勢變化或行業發展等原因造成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委托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后,制定總體配額調整方案。
第三章 配額清繳履約
第十三條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按照碳排放核查機構核查并經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上一自然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通過注冊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履約。控排企業因配額抵押融資等原因被凍結的配額,不能用于清繳履約。
控排企業配額不足以清繳履約的,應提前在競價平臺或交易平臺購買補足。控排企業當年度清繳履約后的剩余配額可以在后續年度用于清繳履約或交易。
第十四條 控排企業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省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控排企業應在完成關停或者遷出手續前1個月內提交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由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
(二)控排企業在完成關停或者遷出手續前,按核定的當年度實際碳排放量清繳配額,省發展改革委收回企業(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非正常生產月份(當月開工率不足50%,下同)的免費配額予以注銷,剩余配額企業可自主使用或交易。
第十五條 控排企業(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在當年度自主停產超過6個月的,經核查核實后,省發展改革委收回企業(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非正常生產月份的配額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控排企業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我省審定簽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減碳量抵消實際碳排放。可用于抵消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除了符合《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的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 非來自水電項目,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三)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第十七條 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實際碳排放時,應在每年6月10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抵消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確認符合條件的允許抵消。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具體抵消操作程序,以及本省審定簽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減碳量具體抵消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未足額清繳配額的控排企業,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按照《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控排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記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及本省的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政府網站和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納入配額管理(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企業)。
第二十條 新建項目企業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購買有償配額:
(一)新建項目企業提交有償配額購買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項目概況;
2. 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節能評估報告及節能審查意見;
3. 新建項目預計年碳排放量。
(二)企業申請材料按屬地原則由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省屬企業可直接報省發展改革委核定。
(三)企業根據核定的新建項目有償配額購買數,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到競價平臺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
第二十一條 新建項目企業在項目(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竣工驗收且投產滿12個月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機構對企業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納入控排企業管理。
新建項目屬于現有控排企業的,控排企業應及時修改碳排放監測計劃,新建項目(或生產線、機組、裝置等)在竣工驗收且投產滿12個月后并入原控排企業管理。
第五章 配額交易
第二十二條 參與配額交易的主體為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交易平臺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應為配額交易建立專業的交易系統,交易系統應與注冊登記系統連接,實現數據交換,確保交易信息能及時反映到注冊登記系統。
第二十三條 參與配額交易的投資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四)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參與配額交易的個人投資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18周歲及以上自然人;
(二)通過交易風險評估;
(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交易主體的配額持有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控排企業在省發展改革委核定年度實際排放量之前,不得將注冊登記系統賬戶上的當年度免費配額的50%以上轉至交易系統賬戶進行買賣。控排企業清繳履約后剩余的配額可全部轉至交易系統賬戶買賣。
控排企業因注銷、關停或遷出本省需要處置注冊登記系統賬戶全部配額的,應按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處理完畢后,對剩余配額可自由處置。
(二)新建項目企業在納入控排企業管理前,其配額持有量不受限制。
(三)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配額持有量不得超過300萬噸。
第二十六條 所有交易主體應同時在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完成開戶登記。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受理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和境外注冊機構的交易開戶申請,委托交易機構受理投資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的交易開戶申請。
交易機構應建立交易風險評估制度,并定期將交易情況和投資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的交易開戶申請審核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配額交易市場調節機制,維護市場穩定,并對交易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交易機構應定期對交易規則進行評估和完善,制訂后的交易規則應報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配額抵押融資等金融服務,企業配額抵押融資行為應在注冊登記系統予以確認。省發展改革委委托交易機構做好企業配額權屬查詢、抵押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規定期限如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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