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會員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廣碳所)會員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和《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額交易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碳所實行會員制管理。會員是指根據有關規定,經廣碳所審核批準,有權在廣碳所從事碳排放權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稱機構會員)或個人(以下稱個人會員)。
第三條 廣碳所實行會員資格審核制度,對會員資格的取得、轉讓、暫停、恢復、取消及會員信息變更等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會員從事交易中心規定的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廣碳所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指引,誠實守信,規范運作,接受廣碳所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會員資格與業務資質申請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可按規定向廣碳所申請成為機構會員: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符合碳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向廣碳所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一)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碳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會員資格申請應按如下流程進行:
(一)申請人向廣碳所提交會員資格申請相關材料;
(二)廣碳所在收到上述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應在收到通過資格審核通知五個工作日內與廣碳所簽訂相關協議;
(四)廣碳所在申請人簽訂相關協議后五個工作日內正式授予申請人會員資格,并為機構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第八條 經廣碳所批準,會員可以開展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自營業務,即按規定在廣碳所利用自有資金和依法募集的資金,或自有碳排放權,以自身名義開設的交易賬戶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業務;
(二)經紀業務,即按規定為機構和個人在廣碳所辦理開立碳排放權交易賬戶的業務;
(三)托管業務,即按規定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廣碳所代為持有或交易碳排放權的業務;
(四)公益業務,即按規定購買碳排放權并自愿注銷的業務;
(五)碳交易主管部門和廣碳所認可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申請自營業務資質的,應具備以下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具備廣碳所會員資格;
(二)機構會員應配備擁有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知識的專業人員,并具有相應抗風險能力;
(三)個人會員應具有一定投資經驗、行業背景知識及抗風險能力。
第十條 申請經紀業務資質的,應具備以下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具備廣碳所機構會員資格;
(二)擁有經紀業務渠道和相關業務管理經驗。
第十一條 申請托管業務資質的,應具備以下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具備廣碳所機構會員資格;
(二)具有碳交易業務經驗;
(三)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請公益業務資質的,應具備以下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具備廣碳所會員資格;
(二)具有自愿注銷碳排放權意愿。
第十三條 會員業務資質申請應按如下流程進行:
(一)申請人向廣碳所提交業務資格申請相關材料;
(二)廣碳所在收到上述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應在收到通過資格審核通知五個工作日內與廣碳所簽訂相關協議,并按需要繳納相關費用;
(四)廣碳所在申請人簽訂相關協議及繳費成功后五個工作日內正式授予申請人相關業務資質。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廣碳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廣碳所從事經批準的業務;
(二)利用廣碳所信息網絡發布和獲取與合作事項相關的信息,具體信息使用按照廣碳所有關規定執行;
(三)使用廣碳所的有關設施,以及廣碳所提供的市場行情信息和有關服務;
(四)參加廣碳所組織的會員培訓及相關業務交流活動;
(五)對廣碳所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六)享有廣碳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廣碳所會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依法開展相關業務,遵守廣碳所相關管理制度;
(二)接受廣碳所的監督和管理,積極配合廣碳所對會員的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或抽查;
(三)及時向廣碳所反映、反饋交易相關信息,特別是可能或正在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信息;
(四)指定會員聯系人,負責辦理會員與廣碳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五)及時報告會員自身的重大信息變更;
(六)接受廣碳所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七)保守廣碳所及涉及各方的商業機密;
(八)按廣碳所規定繳納年費及其他費用;
(九)其他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在情況出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廣碳所提出書面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三)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經營范圍及賬戶代表或聯系人的聯系方式;
(四)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五)發生重大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六)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監管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處罰;
(七)廣碳所要求報告的其它情況。
會員信息變更完成后,廣碳所根據需要在官方網站上對變更信息進行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廣碳所有權暫停其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并要求限期整改(主動申請暫停的除外):
(一)不遵守廣碳所相關業務規則,擾亂、操縱市場;
(二)不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三)日常業務行為違背誠信原則;
(四)受到政府部門處罰;
(五)相關從業人員未能按要求完成廣碳所培訓;
(六)主動向廣碳所申請暫停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
(七)廣碳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當暫停事由消除后,廣碳所根據會員申請決定是否恢復其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的暫停或恢復,廣碳所將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廣碳所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
(一)一年內兩次被暫停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
(二)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被暫停后,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
(三)不遵守廣碳所相關業務規則,造成重大損失;
(四)日常業務行為違背誠信原則,造成重大損失;
(五)受到政府部門處罰;
(六)不再滿足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的申請條件;
(七)主動向廣碳所申請放棄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
(八)廣碳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被取消后,廣碳所將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告。會員此前所繳納的相關費用廣碳所不予退還。
第五章 會員資格與業務資質的轉讓
第十九條 經廣碳所批準,機構會員(除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的會員資格與業務資質可以轉讓。個人會員的會員資格與業務資質不得轉讓。禁止以承包、抵押、出租等任何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與業務資質。
第二十條 出現以下狀況之一的,會員資格與業務資質不得轉讓:
(一)由于經濟糾紛或違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期間;
(二)涉嫌違規,接受廣碳所調查處理期間;
(三)已被廣碳所取消會員資格或相關業務資質;
(四)廣碳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會員轉讓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時,轉讓方應向廣碳所提交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轉讓申請表,受讓方應向廣碳所提交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申請材料,經廣碳所批準后,方可進行資格或資質轉讓。
會員資格或業務資質轉讓后,該會員此前所繳納的相關費用廣碳所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會員資格或相關業務資質被轉讓或取消時,會員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解除或履行全部相關合同;
(二)退還相關證書及其他各類相關材料;
(三)有開設交易賬戶的,出售或通過注冊登記系統轉移全部碳排放權并轉出全部資金;
(四)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碳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會員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2017年2月7日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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