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氣候投融資 助力國家低碳發展 全球主要氣候基金盤點
應對氣候變化、推進低碳發展,氣候投融資不可或缺。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隨著《巴黎協定》的生效和綠色金融相關指導意見的下發,氣候投融資也迎來發展的最佳機遇期。本期低碳風云欄目特就氣候投融資問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相關負責人約得年終特稿一篇,并另外結合相關專家采訪對于當前氣候投融資發展的困境、核心談判以及機制建設進行了探究,試圖將氣候投融資的發展脈絡全方位、立體化地呈現給大家。
氣候變化是當今人類社會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大力推進低碳發展既是大勢所趨,也是中國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作出的戰略選擇。作為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推進低碳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大規模的氣候投融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下,全球2020年后應對氣候變化的新制度安排——《巴黎協定》已于11月4日正式生效,這標志著全球向綠色低碳發展和氣候適應型社會的全面轉型。《巴黎協定》明確要求,要使資金流向更加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這凸顯了國際社會對氣候資金保障的重視,也充分說明了氣候投融資在資源配置和支持全球低碳發展方面的關鍵作用。
十八大以來,中國政府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首次提出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并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進行了總體部署。本著對中華民族和全人類長遠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中國政府相繼提出了到2020年、203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并作為約束性指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長從高速增長轉向中高速增長,以落實碳排放峰值目標為導向,加快推進低碳發展,已經成為新常態下中國經濟發展的新動力、新引擎。加快實現中國低碳轉型,不僅要依靠強有力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法規,還必須有效利用財稅、金融等經濟手段,不斷完善資源配置的激勵機制,讓經濟結構、能源結構變得更加低碳和綠色。
近年來,中國綠色金融取得積極進展,氣候投融資作為綠色金融的重要構成雖也進行了一些有益嘗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遠遠滿足不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和低碳發展的實際需求,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的認識和能力亟待提升。因此,未來應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推進氣候投融資工作。
一是推動國家綠色金融體系構建與低碳轉型、氣候適應型社會建設的緊密結合。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是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加快推進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需要。在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中,應充分考慮國家低碳轉型和氣候適應型社會建設的特點和要求,繼續加強各職能部門間的協同配合,推動形成有利于氣候投融資工作的政策環境,把氣候因素融入到金融政策制定、制度安排、機構設置、產品研發、風險防控、信息披露的全過程,形成正向激勵機制,引導資金從高排放行業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氣候友好型企業和綠色低碳產業。
二是推動國家投融資政策與國家中長期低碳發展目標相對接。中國政府已經提出了到2020年碳排放強度比2005年下降40%~45%、2030年比2005年下降60%~65%,以及2030年左右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努力盡早達峰等一系列中長期低碳發展目標。國家目標的實現離不開投融資政策的支撐,而現行的投融資政策與國家中長期低碳發展目標缺乏有效銜接和主動的政策設計。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和投融資相關職能部門應以國家中長期低碳發展目標為導向,探索氣候投融資的體制機制,明確氣候投融資的規模需求、適用范圍、支持重點和配套措施;將氣候投融資納入綠色金融評價指標體系,量化每個綠色項目的氣候貢獻或具體減排量,推動更多項目向“氣候友好型”發展;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的氣候投融資職能部門,研發氣候投融資相關產品,賦予信貸、保險、證券等傳統金融更多的氣候屬性。
三是鼓勵地方積極開展氣候投融資實踐。地方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沒有經驗可循,各地應充分結合自身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產業、能源結構特點,開展有針對性、可操作的氣候投融資實踐。明年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選擇5~10個地區或城市創新性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切實加強對地方氣候投融資工作的指導,引導地方政府通過組織形式、融資模式、服務方式和管理制度的創新,探索多樣化的氣候投融資模式,進一步推動地方投融資結構的調整,積極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氣候投融資發展模式,為全國氣候投融資政策制定提供寶貴的經驗支撐。
四是利用投融資工具為企業低碳發展服務。圍繞扶持低碳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繼續加大對低碳產業和企業低碳發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國家低碳產業基金,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引導基金,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擴大對低碳產業的投資。推動發行企業氣候債券,明確氣候債券的適用范圍和支持重點,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擔保貼息、基金注資等多種方式支持氣候債券發行。在碳市場穩步健康發展的前提下,進一步豐富碳金融產品,利用碳信貸、碳基金、碳債券、碳指標質押、碳中和等方式不斷擴大企業涉碳投融資渠道,規范和提高第三方減碳中介服務機構的能力和質量,推動碳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五是利用互聯網金融工具創新氣候投融資方式。伴隨互聯網產業的飛速發展,推進氣候投融資工作也應利用好“互聯網+金融”這一工具?;ヂ摼W金融的客戶以小微企業和個人為主,覆蓋了大部分傳統金融業的服務盲區,有利于提升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降低公眾參與氣候投融資的成本,對提升公眾意識和培養低碳生活方式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因此,進一步引導和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圍繞促進低碳消費和二氧化碳減排開發互聯網金融業務,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精準化的氣候投融資產品,為小微企業的減碳行為提供資金保障和支持,將是創新氣候投融資方式的重要推動力。
(本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供稿)
鏈接全球主要氣候基金盤點
全球環境基金(GEF)
GEF成立于1991年,是最早運營的國際環境資金機構,其核心優勢在于同時擔當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內的多個國際環境公約的多邊資金機制職責。GEF未來將進一步發揮其綜合性基金的優勢,在氣候資金全球治理的制度和重點領域多貢獻力量,與新成立的綠色氣候基金(GCF)錯位發展。在《巴黎協定》中,締約方促請并要求GEF在今后的增資期通過自愿捐助機制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設,且要求GEF在第22屆氣候大會的報告中要涵蓋其2016年設計及發展的內容。
綠色氣候基金(GCF)
GCF是《公約》資金機制的運營實體,GCF接受《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導并對其負責。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哥本哈根會議宣布將成立基金,2010年底坎昆會議正式成立,并于2015年底完全投入運作。在巴黎大會召開前的幾周,GCF批準了首批總額1.68億美元的8個項目,并通過了世界銀行等20個項目執行機構。2016年7月,又有9個項目獲得了批準。在GCF出資的項目中,GCF主要以贈款方式提供支持,其次是優惠貸款、股權和擔保。在共同出資中優惠貸款占比最高,其次是贈款和股權。
氣候投資基金(CIFs)
CIFs成立于2008年7月,由9個歐洲國家、2個北美洲國家和3個亞太國家,共計14個發達國家共同出資設立,其資金由世界銀行托管。截至2015年6月30日,CIFs承諾出資總額為81億美元,其中英美兩國占總出資額的60%。CIFs的建立也標志著氣候資金正式進入最具影響力國家的決策部門的視野,成為其經濟和發展決策及投資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CIFs把直接投資和聯合融資作為每一個項目的兩個關鍵衡量指標,重視撬動私營部門資金或受援國資金,重視與國際多邊金融機構的力量形成合力,擴大資助額的影響效應。
專項基金(SCCF和LDCF)
2001年舉行的《公約》第7次締約方會議決定成立SCCF和LDCF作為《公約》資金機制運營實體。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建立的初衷是補充GEF重點領域和其他雙邊和多邊資金的不足,“適應”是其優先資助領域。截至2016年11月,SCCF為76個適應項目提供了3.5億美元資金,撬動聯合融資26.4億美元。
最不發達國家基金(LDCF)的設立是為了支持最不發達國家通過國家適應行動計劃確定最迫切的適應需求項目。截至2016年11月,LDCF為222個項目提供了9.7億美元贈款,撬動聯合融資39.3億美元。LDCF資助的項目規模在逐漸增加,由最初的平均規模為328萬美元增加到目前的1757萬美元。
適應基金(AF)
適應基金于2009年正式運營,其資金來源為《京都議定書》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產生的經核證減排量(CERs)的2%的收益,發達國家自愿捐資及少量投資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過CERs項目獲得資金1.9億美元,獲得捐贈額為2.8億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為適應氣候變化投入了3.57億美元,保護了12.62萬公頃自然棲息地,有63個國家批準通過了適應基金協議。
此外,國際碳價格走低使得AF的資金無法獲得穩定保障。且在基金運營過程中,其資源分配在實際運營中基本遵循“先到先得”原則,對脆弱國家優先的初衷并沒有在項目審批流程及項目融資標準中得到貫徹。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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