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碳交易與碳稅政策的減排作用
碳稅與碳交易作為兩種不同的碳減排措施,它們的碳減排機制既存在相同點,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同,本節作者將從二者在減排量、激勵機制、碳價格等6個角度進行對比分析,以期全面的比較分析兩種碳稅政策對碳減排的不同影響效果。
一、減排量比較
1.碳交易措施的減排量確定
碳交易減少碳排放主要是通過設定總額碳排放量來實現,在京都議定書上規定,要在2008-2012年實現溫室氣體(主要是指CO2)的總排放量相比較與1990減少5個百分點,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是為碳排放量設定了一個總額的界限。從這視角看,只要碳排放閥值的設定是科學的,那么根據計算設定的碳交易額就能實現既定目標。
2.碳稅措施的碳減排量不確定
從根本上說,碳稅是通過影響碳排放成本達到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目的,不同排放方式及產業對于成本的定位不同,受碳稅影響的程度也就不同,各自定位的最優選擇也不同,因此,碳稅的實施對于碳排放量遏制的具體效果是不確定。碳稅制度不能通過具體的數字來設定達到一定的碳減排效果,這是碳稅的最大弊端。
二、碳價格模式比較
1.碳交易下碳排放權價格波動大
在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額被看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主要受市場供求決定,市場供需發現變化的同時,碳排放權價格就會出現相應的波動。為了更好的理解這點,以談價格受政策影響(市場供需變化)為例,具體來說,談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國際市場上的關于氣候變化的政策影響較大,市場的利好與否直接影響到碳價格,如在國際碳價格相關模式建立伊始(2004年前后),由于國際市場前景不明朗,碳價格持續低迷,但隨著歐盟國家參與到碳排放的相關政策制度中,國際談價格被普遍看好,談價格也隨之有所回暖。再者,談價格受國家碳談判等政策性會議影響也非常大,一旦相關會議舉辦成功,則碳價格會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反之,則表現出下降的發展趨勢。因此,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權價格的波動較大,具備即時性。
2.碳稅措施下碳價格基本穩定
在一定時期內,碳稅的稅率基本維持在一個固定的數值上,碳稅稅率能夠折射出一定的碳價格信號。碳稅稅率的變化一般是伴隨著政策性的變化,由于當下存在某種減排必要,這時碳稅稅率就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相應的碳稅稅率變化也不會過于頻繁,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短期內,碳稅稅率是固定的,其給經濟帶來的相應成本也就基本是恒定的,因此說碳稅措施下談價格基本是穩定的。碳稅措施下的穩定性可以從國家碳稅稅率變化的周期得到體現,1990年,芬蘭開始實施碳稅措施,該碳稅稅率指導1993年才因減排需要而有所提高;1992年,丹麥實施碳稅政策,這一碳稅稅率維持了13之久。因此,在碳交易制度下,碳價格的變化具有相對即時性,而碳稅措施下碳價格具有相對永久性。
三、減排促進機制比較
1.碳交易減排激勵性強
企業經營的宗旨在于獲取利益,失效效益最大化,當今環境背景下,很多國家開始正式環境成本,因此在日常發展中對高碳排放產業的限制就較多,有些已經開始具體到企業層面,根據國家一定時期內的碳排放總額,規定企業在該段時期內的最大碳排放,這樣的措施具體到了微觀層次,使企業不得不科學分配年均碳排放額,以滿足在規定時期內不會超出國家的限額。因為一旦個別企業超出國家分配的相應排放份額,相關部門會給予嚴重處分,甚至直接停產,這樣的政策激勵了多數企業盡量減少自己的碳排放份額。另一方面,個別企業為了追求單純的短期經濟利潤,不惜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本身企業的名義碳排放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額度,出現這種情況而企業又不想因此受到處罰,這樣變賣碳排放份額或者稱之為碳排放額轉接有了市場需求,因為有些企業是很容易實現國家對其規定的碳排放份額的,這樣他還會剩余一部分碳排放額,這樣的碳排放額如不加以轉接,是沒有利潤和補貼的(國家在碳排放額低于基準值的企業補貼政策尚不完善),這樣企業就可以高價將自己沒用使用完的碳排放份額轉接給其他高碳排放企業,從中獲利。這樣的獲利模式雖然對國家綠色發展是不利的,也是不道德的,但現實中多數企業仍然會采取這樣的轉接模式獲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激勵一些企業平時減少碳排放,最后將份額轉讓,國家宏觀層面上的碳排放額雖然未必減少,但這種“利激勵性”確實對很多企業吸引較大。
2.碳稅的減排激勵性較弱
通過上文分析,碳交易的減排激勵性具有政策漏洞,且屬于非道德減排激勵,而碳稅作為一種稅收政策,是國家的一種強制措施,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都是無法逃避的,這種減排措施雖然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企業和個人的減排積極性也不是很大,但在目前的發展背景及文明程度看,碳稅在減排的效果和道德上效果卻是較好的。當然從長遠來看,這種稅收政策的實施也會受到一定的抵制,難以在實際上得到推廣。
四、減排成本比較
1.有效的碳交易措施可以減少減排成本
大氣以公共資源的形式存在于現有的環境下,以至于發生在任何地方的碳減排行為都會對全球氣候的變化產生影響。但是,由于國家間發展的不均衡,其用于碳減排方面的資金也是十分的不均衡的,以至于形成了區別的減排成本。并且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其具體設這的減排額度也是存在差異性的。為了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碳交易發生在用于碳減排的成本最低的地方是最合算的。這就是《京都議定書》的設計理念,將兩種不同的機制進行了具體的引用,即限額交易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全球的減排成本。因此其確定的碳交易措施的最優點即為成本不變的情況下,碳交易市場最為活躍的地方和減排成本最小的地方的交匯。
對于碳交易而言,其自身的運作成本較高。并且碳交易的運作體系也是十分的復雜的,其復雜性的表現就是對一種市場機制的需求,這種機制使全新的,具體包括為初始排放限額的確定方法、限額分配的具體標準、交易機制的具體的制定和交易機構的建立與監督等等。所以,在碳交易市場的建立的過程中,其需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首先,由于碳商品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品,需要對每一個碳交易的參與者設立獨立的賬戶,并且將其碳排放權進行標準化,使其可以以商品的形式出現在市場上,這就要求了碳排放中數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但是對其進行監督的過程,又是一個具有較高成本的投入過程。
其次,碳排放權本身是一種虛擬的商品,并不具有價值,為了賦予其商品的特性,必須使其成為稀缺的資源,使人們有意愿去進行交換,這主要額措施就是確保各排放個體在進行碳排放的過程中不得超過其規定的限額。
2.碳稅的實施簡單,成本低廉
相對于碳交易的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其具體的實際操作成本具有較高的不透明性,碳稅的實施的透明性較高,并且其實施的成本較為低廉。因為各國都有比較完善的稅收制度,其各方面的設施也較為健全,所以在碳稅的制定的過程中,并不需要重新設計心得制度體系已對其進行良好的適應。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降低了碳稅的實施成本,增加了征收的可行性,可以再氣候變暖的大形勢不斷惡化的情況下,及時的采取該項措施,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并且大部分國家已經由現存的能源稅收,并且已經初步形成了納稅個體的數據庫,方便對其進行統計和具體的執行對象的確定。所以,才碳稅的具體的執行的過程中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并且執行過程簡單,成本低廉,對于有效的一直碳排放,緩解氣候變暖具有突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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