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制辦發布《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近日廣東省法制辦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提出,廣東省將嚴格控制新建小水電,禁止新建以單一發電為目的、需要跨流域調水或者長距離引水的小水電,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近日廣東省法制辦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提出,廣東省將嚴格控制新建小水電,禁止新建以單一發電為目的、需要跨流域調水或者長距離引水的小水電,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等特殊保護區域新建小水電。原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小水電管理,保障小水電安全運行,合理利用水能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小水電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小水電,是指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工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
第三條【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水電管理工作的領導,推動小水電綠色發展和改造升級,保障小水電安全運行。
第四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小水電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水電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小水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電網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小水電管理工作。
第五條【行業協會】小水電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指導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運行工作,為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等服務,配合做好小水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保障和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開發建設小水電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水資源、水工程、水生態的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單位和個人有依法舉報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舉報事項,按規定公開處理結果。
第二章水能資源管理
第七條【水能資源規劃】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并與能源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規劃相協調,與防洪、供水、灌溉、生態用水、航運和漁業需要相適應,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專家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報送批準前,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條【限制新建】嚴格控制新建小水電。
禁止新建以單一發電為目的、需要跨流域調水或者長距離引水的小水電。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等特殊保護區域新建小水電。
第九條【小水電開發】開發建設小水電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
水能資源使用年限不超過50年,自頒發取水許可證書之日起計算。符合相關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運行等要求的,使用期屆滿后可以依法申請延長使用年限,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生態流量】小水電建設和運行應當滿足河道生態保護要求,維持合理的下泄流量,減少對水文情勢、河流形態和生物及其生境的不利影響,保護生態環境。
新建小水電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與監測設施,應當納入小水電建設范圍,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建小水電應當逐步增設保障合理生態流量的泄放設施與監測設施。
第十一條【綠色發展】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改造升級、規范管理、優化調度等措施,逐步達到綠色小水電標準。
探索建立小水電上網電價獎懲機制,以促進小水電綠色發展,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對通過調整運行方式、實施生態改造、落實生態流量的小水電在上網電價方面給予獎勵,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小水電進行懲罰。
第十二條【信息化管理】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小水電工程調度管理自動化、遠程監控可視化、安全管控智能化,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提升小水電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勵和支持建立小水電協作機制,建設小水電站群集中控制系統,引導和推動流域梯級小水電實行聯合調度,實行統一運行與維護,保障生態流量下泄。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開發建設小水電應當履行相關建設程序。
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小水電,實行核準制;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小水電,應當同時審批其資金申請報告;在跨地級以上市河流上新建、重建、擴建的小水電,其申請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他小水電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進行機電設備和配套設施技術改造的小水電,且不改變工程建設標準和規模的,由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自行實施。
第十四條【核準限制】申請建設小水電,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
(二)無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的;
(三)嚴重影響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小水電建設項目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由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按原申請程序報原批準部門審批;開發任務、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總體布局等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六條【驗收要求】小水電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相關驗收。未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主體責任】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是小水電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小水電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小水電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履行小水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小水電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小水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有關主管部門對其所屬的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履行小水電安全生產的直接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業主責任】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小水電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應急預案,落實防汛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自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標準化建設】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條【崗位要求】單站裝機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電,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單站裝機不足2000千瓦的小水電,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能力要求】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小水電運行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執業要求】小水電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鑒定檢測】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大壩、水閘等水工建筑物定期組織安全鑒定,對金屬結構、壓力容器、機電設備、消防設備和起重設備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
發生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地質災害、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影響小水電安全運行情況的,應當及時組織安全鑒定或者檢驗檢測。
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鑒定和檢測檢驗結論,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小水電安全運行規程、規范和標準,及時對建筑物、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維護。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繼續發電運行。
第二十四條【防汛責任】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小水電防汛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有防汛任務的小水電,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經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在發電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防汛要求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防汛監測監控設施、防汛物料等物資。
第二十五條【調度管理】小水電發電用水應當服從水資源調度管理規定。
發生水庫運行故障、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干旱缺水等情況,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設施安全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調度權限,采取調整下泄流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和重要工程設施安全。
第二十六條【巡查搶險】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小水電的日常巡查和防汛搶險責任,按照規定對水庫、大壩、水閘、引水渠道等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時,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運行要求】小水電不得超設計標準運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加高壩體和提高蓄水水位。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護和改善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及時清理和妥善處理攔河閘壩周邊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水質污染。
發現可能影響下游供水安全的情形時,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并網運行
第二十九條【并網要求】小水電并網運行應當按規定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許可手續。
第三十條【接入系統】已建小水電并網發電的接入系統,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新建小水電的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建設管理,也可以由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與電網企業協商建設,并協商確定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電量計費】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其升壓站外第一根桿(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發電計量系統,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接受計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發電計量系統記錄的上網電量向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支付電費。對按照已有協議以產權分界點為計量點的,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不承擔線損費用。
小水電應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報送發電電量統計材料。
第三十二條【上網電價】小水電上網電價實行最低保護價政策,逐步實現同網同質同價。電力體制改革后,小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對小水電上網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上網電量】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有關規定全額收購小水電上網電量,并及時結算電費。
第三十四條【上網結算】小水電的上網電量與電網企業供給小水電的電量實行分別計算、分別確認、分別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電價結算,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五條【上網調度】小水電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運行安全,遵守調度規定,執行調度指令。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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