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丨分布式發電交易的幾點淺見
自《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發布以來,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也引起了各路專家的廣泛討論。筆者熱衷并且支持新能源的發展,本文僅談談個人對于分
自《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發布以來,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也引起了各路專家的廣泛討論。筆者熱衷并且支持新能源的發展,本文僅談談個人對于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幾點看法,不代表作者所在單位觀點,也不針對任何單位或個人。
1關于“過網費”
文件指出的三種交易模式:
“(一)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進行電力直接交易,向電網企業支付“過網費”。交易范圍首先就近實現,原則上應限制在接入點上一級變壓器供電范圍內。
(二)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委托電網企業代售電,電網企業對代售電量按綜合售電價格,扣除“過網費”(含網損電)后將其余售電收入轉付給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
(三)電網企業按國家核定的各類發電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電量,但國家對電網企業的度電補貼要扣減配電網區域最高電壓等級用戶對應的輸配電價。”
從電力系統潮流角度分析,“過網費”理應按照電力交易潮流傳輸路徑所占用的電網資產進行核算和收取,但我國對于電力直接交易“過網費”采用的是郵票法定價機制,該算法簡單透明,利于維持電力交易的同一性和流暢性。但是該方法不考慮功率傳輸路徑,僅和用戶所在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相關,顯然這種思路不適用于分布式發電交易,于是文件強調了“考慮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雙方所占用的電網資產、電壓等級和電氣距離”,同時指出“過網費”核定前,暫按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公共網絡輸配電價(含政策性交叉補貼)扣減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這種“過網費”機制是一種創新,也是一種輸配電價管理思路的轉變。
2關于第二種交易模式談到的“綜合售電價格”
模式二其實可以理解為電網企業作為售電公司代理了分布式發電的電量,至于這批電量傳導到零售市場的價格,則取決于“綜合售電價格”。不同于其它電力直接交易,每一個交易合同明確了用戶類型和交易價格,而模式二采用的銷售模式由于不是面向特定用戶,所以只能以“綜合售電價格”替代終端零售電價。
3關于第三種模式度電補貼扣除相關輸配電價
這是讓初次看到該文件的人最迷惑的一個問題。文件正式發布第二天,一家新能源領域的上市企業就和我重點探討了這個問題,我們通過幾個二元一次方程終于弄清楚了它的含義。因為整個文件都是認為所有交易是在一定范圍內執行和消納的,不需要利用上級電網資產。第三種模式雖然是由電網企業統購統銷,先撇開補貼不談,電網企業由燃煤標桿電價收購了新能源發電量,以目錄電價賣給終端用戶,掙取的輸配電價不僅僅是該范圍內的“過網費”,也包括上級電網資產的費用,于是多收取了部分輸配電費用。從這個邏輯出發,不能讓電網企業“白賺”了,在維持給到用戶補貼額不變的情況下,國家對電網企業的度電補貼就要扣減這部分多賺取的輸配電價。至于多賺了多少,又是一個和真實利用電網資產相關的命題,太復雜,所以就按照“扣減配電網區域最高電壓等級用戶對應的輸配電價”執行。
4“年度平均用電負荷”是“過網費”的臨界點
文件指出,當分布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小于供電范圍上年度平均用電負荷時,“過網費”執行本級電壓等級內的“過網費”標準,超過時執行上一級電壓等級的過網費標準(即扣減部分為比分布式發電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更高一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至于為什么需要這一點,個人理解可能文件又作了一個假設,分布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小于供電范圍上年度平均用電負荷時,消納范圍將局限于分布式發電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一旦超出,由于需要更高電壓等級范圍消納,需要支付相關電網資產利用的費用。
5關于“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的電力電量平衡和偏差電量調整”
這一條應該是整個文件最關鍵的一點。但凡沒有出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棄風棄光的地區,無論分布式采用的是余電上網還是全額上網模式,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其實一直在做分布式發電與電力用戶之間的電力電量平衡。也就是說,雖然以后分布式發電可以市場化交易了,但是對于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的管理而言并沒有區別,只是改變了結算方式而已。
對于發用電曲線之間的不一致,是通過調峰輔助服務實現的。為了減少對電網調峰輔助服務的需求,電力調度機構自然希望每一樁電力交易發用電曲線都一致,當然目前采用的偏差考核也是一種有效約束。而分布式發電交易完全靠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電量平衡和偏差電量調整,只能理解為對于現階段而言,這是最好的培育分布式發電交易市場的方式。但是不排除將來大規模發展后,分布式發電交易需要靠自己解決偏差問題的可能,那個時候用戶側儲能和微電網在分布式發電交易中就有很大的價值了。而且分布式發電交易一旦靠自己解決了偏差問題,對于電網管理而言,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也將不再是無序波動的電源,而是受交易合同約束的“穩定電源”。
6“零和游戲”中,誰吃虧了?
目前的分布式發電市場交易規則對分布式發電企業和參與交易的用戶都帶來了紅利,這個是不同于一般火電直接交易的地方,一般的火電直接交易是發電端讓利傳導給用戶的紅利。
是因為電網企業讓利一部分輸配電價吃虧了嗎?這個問題也應該不會發生,甚至電網企業在里面好像也得利了。一方面,分布式發電交易考慮了合理的“過網費”;另一方面,“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省級輸配電價定價機制也保障了電網企業全省一盤棋根據“準許成本”保障“合理收益”。而且為了保障更大規模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交易,電網企業需要進一步升級電網設施,“準許成本”或將更大,收入理應更多。所以電網企業好像也得利了。
那么在這個“零和游戲”里,到底誰吃虧了?
原標題:觀點 |對分布式發電交易的幾點淺見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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