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售電公司的風險分析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為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拉開帷幕。電改9號文后,《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為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拉開帷幕。電改9號文后,《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頒布,將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推向高潮。各地售電公司遍地開花,做時代的弄潮兒,抓住機會,抓緊“搶錢”。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11月15日,全國各省市售電公司至少已達2158家。誠然,售電業務的放開,市場的廣泛加入,經濟活力競相迸發,但是作為由社會資本組建的僅提供售電服務的獨立售電公司,相較于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其面臨更多挑戰和風險。
一 主體地位不合法的風險
根據現行《電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能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作為部門規章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雖然賦予售電公司得以成立的條件和權利義務,但是在更高位階的法律尚未為其正名之前,其存在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 輸電線路風險
電力的輸送是售電的必備環節,輸電線路的架設和選擇是售電公司面臨的巨大風險點。售電公司若選擇自建輸配線路等設施將不得不面對前期搭建的時間和人員成本以及維護管理的風險;售電公司若選擇用電網的既有輸配設施,則需要向電網企業繳納費用并妥善處理與電網企業的關系。
三 運營風險
1、購售電合同簽訂的風險
(1)購售電合同的簽訂對后期合同履行、責任劃分等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簽訂合同本身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合同的主體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簽約主體不適格,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合同內容如果遺漏了諸如受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違約責任約定等重要條款或約定不明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當合同簽訂所依據法律、合同主體、重要的事實發生變化而不及時訂立補充協議也將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
(2)《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賦予售電公司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根據山西的規定售電公司入場交易前要與用戶簽訂委托購電協議。這個協議簽訂的必要性以及這個委托關系當中三方主體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的界定也存在上述所說的風險。
因此,售電公司承擔著要與用戶簽訂書面購售電合同并且審查合同簽訂主體、合同內容盡量完善并及時更新的挑戰和風險。
2、電費回收法律風險
作為售電企業,難免遇到用戶欠付電費,企業電費回收困難的風險。欠費除造成利息損失外,還拉低了售電公司的電費回收率、資金到賬率以及電費回收風險可控率等關鍵經營指標,嚴重的影響到公司利潤和員工利益,極大地妨礙了企業正常的經營運轉。
3、停電法律風險
購售電合同不規范,會引發停電法律風險。主要是未簽訂購售電合同或合同約定的停電免責事由不明確。未按照程序中止、恢復供電,造成損失引發索賠。由于第三者責任造成停電,售電企業舉證不利,導致承擔賠償責任。停電事故調查和處理不及時,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擴大,或者向有關部門匯報不及時,可能受到電力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則承擔刑事責任。
4、觸電事故法律風險
(1)產權范圍內的財產損害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供用電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產權人對自己所屬的供電設施承擔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并對在其產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對于售電企業所屬供電設施上發生的財產損害,售電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觸電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在觸電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售電企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首先看是否是電力設施產權人,如果是電力設施產權人,警示標志缺失或是設置不規范,會認定為售電企業疏于管理,應當承擔觸電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而如果售電企業管理上有瑕疵,則需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5、電力設施維護法律風險
電力設施維護方面,極易發生糾紛,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1)架空輸電線路跨越農村林木、房屋產生的相鄰權糾紛(如電磁環境侵權糾紛);
(2)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及空間通行權限制了不動產使用權人的使用,要求售電企業排除妨害或給予補償而產生的糾紛。
(3)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出現隱患無法落實責任人。
(4)電力設施設備維修前后未按規程操作,事后沒有書面驗收手續。
四高成本的風險
進行售電業務,購電、輸配電等環節需要擔負較高的成本,對企業資金和發展運營提出了較大的挑戰。售電企業要擔負電力設施的搭建費用、材料費用、修理費、管理維護費用、職工薪酬、先行購電等費用支出,成本較高,售電公司必須面對在高成本下尋求用電大戶、實現盈利的挑戰和風險。
五外部競爭
同為售電企業,獨立的售電公司還面臨著與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嚴峻的競爭形勢。售電側改革打破了電網企業的壟斷,改革過程也受到很多阻力。但是改革深入推進下,電網企業從被動抗拒到積極應對,一步步向好的趨勢發展。其利用自身優勢地位 “背靠大樹好乘涼”,重要數據由電網發布、前期已形成的客戶關系、已有固定資產的低成本運營等優勢,使其在維護客戶關系、增加客戶粘性、提升隊伍資質和培育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售電企業要與電網企業進行競爭,以合理的渠道和價格購電,并尋找用戶以具有競爭優勢和利潤點的價格進行售電。價格戰、爭搶客戶都是售電企業需面臨的挑戰。
六售電公司強制退出與用電安全
盡管《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規定了售電公司的強制退出機制,但是當售電公司不符合標準時,用戶原先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需要另行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即當售電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陷入公司僵局等致使其違反交易規則而不能向用戶供電時,而其他售電公司不愿意承繼該合同權利義務,或者用戶對其他售電公司不信任、不滿意,各方在交易平臺上無法達成一致,用戶不得不面臨用電困境。即使問題能夠通過交易平臺或保底供電解決,用戶也許面對具有時間差的用電問題,直接影響其經營。而這種購售電的不穩定,一旦發生勢必會影響獨立售電公司的社會評價。
強制退出處理不當,則必然危害消費者的利益并傷及電力改革,對整個售電市場不利。而地方政府能否履行好市場監管的職責,克服監管規則不明、監管力度不足的問題,對售電公司的發展也起到重要作用。
綜上,獨立售電公司作為新的市場主體,具有無限的活力和可能,同時也面臨主體身份、輸電線路、運營管理、外部競爭與用電安全等多重挑戰和風險。成立售電公司應該是在充分分析防控風險的基礎上作出的重大決策而不是一時腦熱的沖動之舉。售電公司要加強風險評估和防控,做到全面綜合考慮,盡量降低售電風險。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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