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偏差電量處理 ——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
2016年12月29日,《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印發。偏差電量處理機制成為大家學習和討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基本規則》印發前,筆者曾在《煩人的偏差電量--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系列
2016年12月29日,《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印發。偏差電量處理機制成為大家學習和討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基本規則》印發前,筆者曾在《煩人的偏差電量--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系列2》就電量偏差進行了初步分析,本文再次就偏差電量做進一步探討。
偏差電量成因分析
●定義與類別
《基本規則》中的合同電量偏差是指實際發用電量與合同電量之間的偏差。
合同電量偏差應包括:合同電量總體偏差、合同電量分類偏差、合同電量個體偏差。
●成因分析
首先,產生偏差電量是因為用戶側實際用電與合同用電量不符。由于合同用電量是預測值,因此,產生合同電量偏差是必然的。
其次,發電側(如設備故障、清潔能源發電預測與實際不符等)和電網故障以及電力調度等原因也會導致偏差電量產生。
用戶側分類實際用電與對應合同用電量預測值不平衡且不平衡之間會相互影響,進而還會影響發電側的不平衡。
發電側優先發電(如新能源)等實際發電量與對應合同用電量預測值不平衡會影響發電側其他發電分類不平衡以及發電企業間不平衡。
●處理思路
一般而言,電量平衡遵從“以用定發”而非“以發定用”。電量偏差雖主要由用戶側原因造成,但處理則主要通過調控發電側電量來處理。
在“中長期+現貨”市場模式下,電力平衡是通過開展實時平衡電能量交易,由調度機構按照實時平衡需要根據增減出力報價實施調度,發電企業和用戶的偏差電量會被強制采用現貨價格進行結算。
只有電力中長期交易而沒有電力現貨交易的條件下,偏差電量處理方式沒有最優解,各方可接受是目標。可接受就是在基本共識情況下各方的妥協。
《基本規則》給出了3種偏差電量平衡處理方式:預掛牌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調整方式、滾動調整方式。另外,也可以根據實際探索其他偏差處理方式。
預掛牌平衡偏差方式分析
●適用條件
按照《基本規則》給出的預掛牌平衡偏差方式及其結算機制,筆者認為,采用預掛牌平衡偏差方式一般應該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技術支持系統滿足需要;二是月度合同電量與實際發用電量分類(優先、市場、基數)基本平衡。
就用電側而言:如果用電負荷平穩、負荷預測準確性高,則可采用預掛牌平衡偏差處理方式;相反,用電結構特殊,高載能用戶用電占比高的地區,其用電負荷預測的不確定性風險大,則需慎用預掛牌平衡偏差處理方式。
就發電側而言:優先發電量占比小,運行方式調整靈活性強,市場發用電量與優先發用電量不沖突,則可采用預掛牌平衡偏差處理方式;否則,需慎用預掛牌平衡偏差處理方式。
●特點與缺陷
《基本規則》中預掛牌平衡偏差處理方式下,合同偏差電量處理與結算機制的主要特點:
一是發用總平衡采用市場化處理手段。需求變化引起的總用電量偏差(即合同電量總體偏差)通過調度機構調用上、下調機組來解決。提供上、下調服務導致的增、減發電量按其預掛牌價格獲得補償。
二是電廠合同電量剛性安排執行。《基本規則》規定“除調用的上、下調機組以外,其余機組按照合同電量安排發電計劃”。即電廠合同電量需剛性安排執行。對電廠進行結算時,不考慮與之交易用戶的實際用電情況。
三是建立了以“偏差考核費用”為主的合同偏差電量結算機制。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同偏差分開結算。電廠少發電量按規定支付偏差考核費用,電廠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超發電量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最低成交價結算。用戶合同偏差電量按規定支付偏差考核費用。
預掛牌方式借鑒了或仿照了現貨市場電量平衡機制的一些思路,對發用總平衡采用市場化處理手段,上、下調預掛牌價格由市場形成,雖然不是“邯鄲學步”,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調度機構調用上下調機組所最終形成的凈上下調量不會與需求變化引起的總用電量偏差(即合同電量總體偏差)相一致,也就是說無法徹底消除總用電量偏差。以開車上路為例:把用電比作路況,把發電比作汽車,調度比作司機。在路況多變且難以預測的情況下,壓線開車非常難,如果副駕駛上做個“新能源”來干擾,這車更難開(指調用上下調)。打錯方向盤或方向盤打過的情況不是不可能發生。
二是設置了±2%偏差免考核范圍,等于承認或允許偏差不能完全消除;另外,雖然有多種偏差電量風險預控手段,但用戶偏差電量控制在±2%以內還是難。同時,偏差考核標準人為規定而非市場形成。
三是電廠合同電量剛性安排執行,那么電廠將不對用戶實際用電量負責,也就無需把關。全部用戶(包括市場用戶與非市場用戶,當然包括優先用電用戶)用電量多與少風險全部自己承擔,來自非市場用戶的阻力大,且技術支持系統滿足需要。
預掛牌方式有待于實踐的檢驗和探索完善。也更加期待現貨市場的試點以及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的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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