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海南省工商業電力用戶入市指引
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要適應當地電力市場發展進程,鼓勵支持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
01 202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 號),要求“各地要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02 2021年至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 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2〕1047 號),要求“鼓勵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
03 2024年9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明確“工商業用戶原則上全部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04 2025年3月,海南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工商業電力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工作的補充通知》(瓊發改運行〔2025〕330號),要求“年用電量5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10千伏及以上的兩部制工商業用戶,以及新投產的10千伏及以上且報裝容量大于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要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那么工商業用戶入市有哪些利好?
入市如何操作?
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快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 ↓ ↓
一 工商業用戶入市有哪些利好?
01 通過市場化機制降低用電成本
參與電力市場后,工商業用戶可以比對不同售電公司的價格,選擇適合的售電公司;可以通過售電公司專業的議價能力,獲得可能更為優惠的電力價格(具體價格視市場情況及用戶與售電公司合約約定情況而定)。
02 增加用電可選擇性
工商業用戶可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采購符合自身需求的電源品種,比如在條件成熟后可參加綠電直接交易,獲得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應,提高綠色用能水平。
03 獲得市場化優質用電服務
工商業用戶可與售電公司建立零售服務關系,由售電公司提供專業市場服務和電力增值服務,進一步優化用電方案并提升用電效率。
Tip
入市后工商業用戶現有電費支付、發票獲取等方式保持不變,電網公司仍然會向工商業用戶無差別地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等各類供電服務。
二 工商業用戶入市操作流程
入市注冊通過南方區域電力交易平臺完成。注冊時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件、授權委托書等。
零售交易簡介
零售交易: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提前通過線下協商形式,就零售結算模式、合同期限等合同關鍵信息進行約定并完成線下合同簽訂后,通過交易平臺完成電子零售合同簽訂和登記備案的過程。
Tip
零售合同有效期可按年、半年、季度或多月簽訂合同,最短不少于1個自然月。
零售結算模式
01
固定價格套餐
零售用戶的各時段用電電量,以月度為結算周期,全電量按照固定價格電費方式結算。
02
固定價格+市場聯動套餐
零售用戶的各時段用電電量,以月度為結算周期,全電量按照固定價格+市場聯動價格方式結算。
03
比例分成套餐
零售用戶的各時段用電電量,以月度為結算周期,全電量采用比例分成方式結算,各時段交易基準價與市場聯動價格差值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分享(分攤)。
04
固定價格+服務費套餐
零售用戶各時段實際用電量對應約定的固定價格計算零售交易電費基礎上,額外加收代理交易服務費用的模式。
四 海南電力市場月度電費結算時序安排
分為中長期市場結算和現貨市場結算兩種模式
01
中長期電力市場模式月度電費結算時間,按照《海南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 (非現貨環境下1.0版)》規定安排如下:
用電側月度結算時間為:
每月3日17時前,電網企業向交易中心推送用電量數據;
每月6日12時前,發布用電側月度臨時結算依據,并推送市場主體核對;
每月7日12時前,正式發布用電側正式結算依據,并推送電網企業營銷系統。
02
現貨電力市場模式月度電費結算時間,按照《海南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試運行2.0版)》規定安排如下:
每月6日12時前,電網企業向交易中心推送發用電量數據;
每月10日12時前,發布月度臨時結算依據,并推送市場主體核對;
每月11日12時前,組織市場主體完成月度臨時結算依據確認;
每月12日12時前,正式發布電力用戶月度正式結算依據,并推送電網企業營銷系統。
若發生特殊情況,上述流程中部分業務未能按工作時限完成,后續環節時間節點相應順延。
五 注意事項
? 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規定,“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 根據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退出市場的經營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內均不得申請市場準入。”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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