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外經驗從國家層面積極推進能源轉型
從世界能源轉型歷史看,一次成功的能源轉型至少需要半個世紀以上的時間。就能源屬性及其技術經濟特點而言,可再生能源要完全替代化石能源的進程顯然需要更為長久的時間。
考慮到能源轉型過程中新、舊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糾葛帶來的阻力,能源轉型之路可能會更加艱難。因此,以政策為主要驅動力的能源轉型需要大智慧、大邏輯貫穿始終。
對此朱彤認為,中國能源轉型不僅要解決能源的技術效率和管理效率提高問題,還要解決配置效率提高問題。能源體制改革更需要在充分考慮能源轉型的能源技術和體系要求前提下來制定方案和推進才有助于更好地實現能源體制改革利能源轉型匹配。
具體有四個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必須盡決確立能源轉型的國家戰略。
這一問題與能源轉型的治理有關。無論是分治理方式,還是集中治理方式,基本上,可再生能源發展強制制度(FIT或RPS)執行越徹底,財稅補貼力度越大,可再生能能源發展就越快。這一點已經為德國和美國加州的實踐所證實。
“德國能源轉型采取相對集中的治理方式,即制定了國家層面的能源轉型目標,以及強制上網電價(FIT)為核心的能源轉型法律和政策框架、能源轉型進展監控體系等。”
“美國采取的是相對分散的治理方式。美國聯邦政府雖然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就制定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鼓勵政策,但一直沒有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強制政策,可再生能源強制配額制度(RPS)目前只存在于2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
就此他表示,中國的體制特點決定了能源轉型應更多借鑒德國經驗,采取集中的治理方式。但從治理角度看,中國能源轉型當前的問題并不是集中和分散的選擇問題,而是在集中治理方式下缺乏能源轉型的國家戰略問題。
“目前中國能源轉型處于各個部委各自為政階段,每個部門就自己主管的領域自行決定重點、方向和速度;能源轉型缺乏淸晰的戰略安排,實施路徑和推進速度也缺乏統籌考慮。”
“更大的問題還在于能源轉型進展和政策實施效果無科學評估和考核,結果政策出臺了很多、能源轉型的問題也很多,但鮮有部門能夠出面糾正和完善。而所有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有賴于中國能源轉型國家戰路的確立。”
朱彤強調,從一般意義上講,所謂能源轉型“國家戰略”的核心要義,就是能源轉型統一目標的確立和完善的政策的有效推進。
其次,能源體制改革應充分
能源效率有三類:用能技術決定的能源技術效率,企業管理決定的能源管理效率利國家能源體制決定的能源配置效率。
中國能源配置效率面臨的問題,是僵化的能管理體制導致能源配置效率低下。能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從根本上講要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但從能源轉型的要求看還涉及到技術問題。
“比如,電力系練需要從大規模集中單向網絡向小規模、分布式雙向網終轉型,電力體制改革應該考慮并充分反映這些要求。”
“從中長期看,能源轉型要求石油和煤炭更清潔地使用,且相對數量下降。為此,除過提高技術和排放標準提高市場酚置效率外,還需要加強煤炭和石油清潔利用的技術開發。因此,相關政策和制度應充分根據這一需求進行請整和完善。”
再次,能源轉型方向和進程不能由化石能源巨頭主導。
目前席卷世界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種“輿論幻覺”,似乎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是件對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有利的、皆大歡喜的事情。
一方面,很多國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和目標,傳統化石能源公司、包括電力企業紛紛宣布將可再生能源作為其戰略重心;另一方面,包括對化石能源的大規模補貼等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仍在實施,《可再生能源法》的發展在很多國家進展緩慢。
就此朱彤認為,化石能源巨頭高調參與可再生能源轉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主導能源轉型的方向和進程。
“比如,電力公司關心的是如何要求可再生能源適應并服從傳統的電網體系、而不是主動實現電網轉型來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力公司決定發展可再生能源時,首先會傾向于選擇不影響自己的傳統業務、不在自己市場的范圍內發展,或者傾向于發展大型太陽能電站或風電場而不是分布式電站并極力證明這是更經濟的選擇,但實際上是對電力公司最經濟。”
多年來人們一直認為,除大型水電外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只能補充已經建立的電力系統,并且它所能容納的可再生能源份額有一個有的限制。但丹麥、德國、西班牙等國家的經驗證明了,實施適當的政策可以成功啟動整合更高份額的可變可再生能源。
“能源轉型絕不僅僅是一個把可再生能源提高到現有電力系統所能容納的固定比例問題,而是建立一個主要基于可再生能源的電力系統。但這一系統與其于化石燃料的傳統電力系統無論從技術體系還是文化上都是不兼容的。”
“有鑒于此,能源轉型必須首先推動電力系統的轉型。電網系統轉型是能源轉型成功的關鍵,但能源轉型的方向和進展不能由電力公司等傳統化石能源巨頭主導,因為它們是可以從放緩能源轉型速度和進程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主體,必須通過法律和政策要求現有的電力系統向適應可再生能源的方向轉型。”
對此,赫爾曼·希爾的《能源變革:最終的挑戰》一書更為直白:客觀上,在向可再生能源的轉型中是不可能實現共贏的。100%轉向可再生能源是工業時代以來最廣泛的經濟轉型。如果這個進程沒有勝利者和失敗者,是不可思議的。失敗者將不可避地是傳統電力工業,其損失程度取決于其觀察力、決心和能力,以及進行徹頭徹尾地重組、直面迅速衰減的市場份額、發現新的業務領域。
“要想讓中國能源系統按照能游轉型的方向和邏輯來實現轉型,必須要在確立能源轉型國家戰略基礎上,配套以推動能源轉型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由政府相關部門來主導和推動轉型,方有可能避免能源轉型方向和節奏由電力公司等傳統化石能源巨頭主導的局面出現。”
最后,應基于能源轉型方向調整當前投以避免鎖定效應
能源轉型本質上是一個能源系統轉型問題。這轉型的核心是電力供應從一個基于傳統而僵化的甚本負荷系統轉向更加靈活的,主要、甚至全部由波動的可再生能源驅動的系統轉型。為此,傳統電力系統必須進行改造和重構,從而引發技術研發和投資方向的轉變。
朱彤表示,未來30-50年的能源系統是由當前的能源投資所決定的。因此,當前的能源投資要真正符合能源轉型要求,成為未來能源系統的有效“成分”,就必須現在成為“能源轉型國家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
“目前必須有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指導企業的能源投資方向和重點。否則,企業投資的方向和重點定是沿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決策、而不是考慮能源轉型的方向和要求,從而最終導致中國未來能源系統鎖定在既定道路上,加大未來能源系統轉型的成本,甚至是系統轉型變成不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能源轉型一定是差異化的具有區域和國家特色,不存在全球統一的能源轉型戰略。雖然各國能源轉型方向相似,但起點不同轉型路徑利方式自然不同。”
“具體到中國的實際情況看,不是說全球互聯網和特高壓骨干網不可以發展,而是從能源轉型要求有,大力推動配電和用電側的智能雙向改造,接納更多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等可能是當前更為重要和迫切的問題,投入產出效果也更好。”他說:“從國家能源轉型層面看,這是當前必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就此他特別強調,即使是以德國為榜樣、學習的做法,也要從本國電網基礎設施的實際出發,設施不如德國的其他國家也不必要為了動員使用可內生能源而發展覆蓋整個國家的電網,從而嚴重妨礙能源轉型的進程:“屮國可以學習,但絕對不是照搬。”
事實上,德國可再生能源十多年來的快速增長,除了眾所周知的政府政策強力支持外,法律強制電網企業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而進行電網智能化變革至關重要。可見,把能源體系變革作為能源轉型的一個核心要求,才能更好地理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正確方式與真實空間。
即便如此,能源轉型的代價依然是巨大的。
德國在成為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模范生”的同時,其付出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規模也是龐大的。德國環境部部長曾表示,如果不收縮項目規模,不包括已經花費的幾干億歐元,德國“綠色革命”在未來二十年的成本將達到1萬億歐元。
就此朱彤表示,能源轉型的方式、方法也非常重要:“比如儲能。新能源的波動性帶來對電力系統靈活性的要求,就未來來而言,靈活性是最稀缺的資,如果可以提供靈活性,儲能可以發揮其應有價值。”
他指出,儲能有三個要素:能源轉換,從難以儲存的形式轉換成便于存儲、便利經濟可儲存;時空遷移,時間或空間的變動;滿足需求,滿足人類服務及其相關的內容。
“儲能是促進能源系統低碳轉型的有效手段,其重要內容是波動性的,風電、光電的比重越來越大,德國甚至提出建設百分百純可再生能源的電力系統,這樣的能源轉型給儲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與此同時他也坦承,目前世界儲能市場仍處于早期階段,因此中國的儲能項目發展應以政策支持的示范項目為主,而其商業化進展,則將取決于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
他指出,儲能可促進能源系統低碳轉型,而能源轉型則給儲能提供新機遇,此外電力價值鏈各環節也都需要儲能技術:“能源轉型將推動不同能源行業的整合,而儲能則是實現跨界連接的媒介或支持技術。”
對于儲能良性發展的條件朱彤認為,在觀念和方法上要從系統角度看能源轉型、從能源轉型角度看儲能,完整理解儲能的價值;要界定儲能資產的屬性(發電、輸電、配電),以及因屬性不明所產生的問題,如資產所有權、雙重電網費等;應加快推動電力市場制度建設、實現電力價格的靈活性,如此才能夠使儲能服務的價值得到充分實現。
“目前,建立和完善儲能服務發展直接相關聯的制度條件已經基本具備,如清晰的發展目標、持續的可再生能源激勵計劃,以及構建儲能標準體系、儲能采購激勵措施、嚴格的碳減排或零碳制度等,但重在堅持。”
“作為能源消耗大國,中國能源消費將持續增長。隨著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推進,大力推進能源革命和能源轉型,不斷優化能源供需結構,努力實現清潔低碳發展,既是推動能源革命的本質要求,也是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迫切需要。”
朱彤說:“綠色低碳已成為能源發展方向,中國能源轉型也已進入關鍵期,未來任重而道遠。”
責任編輯:蔣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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