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發(fā)布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助申報指南,按中央標準50%執(zhí)行
近日,貴州省發(fā)布的《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助申報指南》指出,省級資金補助的對象及范圍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在貴州省購買并首次注冊登記,且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冊登記的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截至2018年3月1日累計行駛里程已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尚未申請過省級補助資金的,在本年度申請清算補助。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再申請補助,但累計行駛里程達標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019年12月31日,否則不予補助(如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對此有明確要求后,按中央政策執(zhí)行),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
根據(jù)規(guī)定,貴州省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跟進補助,其中:省級補助25%,市州(貴安新區(qū))補助25%,中央和本省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車輛銷售價格指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中的價稅合計金額加中央財政補助金額,如發(fā)票中的價稅合計金額已包含中央財政補助金額的,申報企業(yè)必須如實說明,否則一經查實,取消該用戶補助資格。
關于印發(fā)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助申報指南的通知
黔經信裝備〔2018〕6 號
各市(州)、貴安新區(qū)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
根據(j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要求,現(xiàn)將《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助申報指南》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助資金申報指南
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貴州省財政廳
2018年2月8日
附件:
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助資金申報指南
根據(jù)《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財政廳 省科技廳 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的通知》(黔經信裝備〔2017〕2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申報和兌付工作,特制定如下申報指南。
一、補助對象及范圍
省級資金補助的對象及范圍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在貴州省購買并首次注冊登記,且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冊登記的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截至2018年3月1日累計行駛里程已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尚未申請過省級補助資金的,在本年度申請清算補助。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再申請補助,但累計行駛里程達標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019年12月31日,否則不予補助(如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對此有明確要求后,按中央政策執(zhí)行),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
二、補助標準及額度
按照黔府辦函〔2015〕155號和黔經信裝備〔2017〕24號文件規(guī)定,貴州省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跟進補助,其中:省級補助25%,市州(貴安新區(qū))補助25%,中央和本省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車輛銷售價格指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中的價稅合計金額加中央財政補助金額,如發(fā)票中的價稅合計金額已包含中央財政補助金額的,申報企業(yè)必須如實說明,否則一經查實,取消該用戶補助資格。
三、申請資金補助工作流程
(一)在本省推廣的符合補助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由所有人填寫資金申請表(附表1),并附相關附件提交給申請單位統(tǒng)一申報,申請單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成立的銷售公司、獲得授權的新能源汽車經銷商,申請單位為在貴州省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本省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由生產企業(yè)統(tǒng)一申報。申請單位備齊相關材料后,匯總填寫資金申請表(附表2)和車輛信息匯總表(附表3),向車輛注冊地所在市州、貴安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提出申請。
(二)各市州、貴安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本地區(qū)的附表、附表4后,于2018年3月30日前通過貴州省工業(yè)和信息化項目網上管理系統(tǒng)填報資金申請信息,上傳相關附件,同時報送一份資金申請紙質材料和電子版至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lián)系人:張培書,電話/傳真:0851-86823291,郵箱:59995333@qq.com)。
(三)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市州報送的資金申請進行匯總后,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和重點抽查,出具核查意見。
(四)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核查意見進一步審核后,提出省級補助資金安排計劃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審批。
(五)省級補助資金下達后,各地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并由申請單位兌現(xiàn)給用戶,如申請單位已在銷售時將補助資金讓渡給用戶的,應向所在市(州)、貴安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報送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四、申請單位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的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補助資金申請表(生產企業(yè)和銷售機構)、車輛信息匯總表各1份和相應電子版本,以及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或新版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各1份,經銷商需提供汽車生產企業(yè)的授權文件。
(二)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的補助資金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每車1份、工商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或車主身份證)復印件、發(fā)票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事項
(一)申請補助資金的生產企業(yè)、銷售機構及車輛所有人應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
(二)補助資金受益對象是用戶,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應及時兌現(xiàn)給用戶,或經用戶同意采取適當方式讓渡給用戶。
(三)各市(州)、貴安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會同同級其他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對本地新能源汽車資金申請報告和推廣審核核查結果負責。監(jiān)督申請單位及時將補助資金兌現(xiàn)給用戶。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單位相關材料和車輛進行重點抽查,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shù)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取消其補助資格、追繳補助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guī)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表:
1、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xls
2、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生產企業(yè)和銷售機構) .xls
4、2017年貴州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申請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xls
來源:第一電動網

責任編輯:售電衡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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