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臺“共享汽車”辦法 鼓勵充電樁共享
成都市27日正式實施的《關于鼓勵和規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共享汽車企業必須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明確性質為租賃,必須為用戶購買保險,承擔事故先行賠付責任,建立用戶信用評價體系,
成都市27日正式實施的《關于鼓勵和規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共享汽車企業必須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明確性質為“租賃”,必須為用戶購買保險,承擔事故先行賠付責任,建立用戶信用評價體系,同時鼓勵充電樁資源社會共享。
意見還要求,擬在成都市從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經營服務的,應當在成都設立服務機構且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意見明確,運營企業應當對承租人利用網絡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同時實行明碼標價。對于運營企業收取押金的,須設立押金專用賬戶,接受第三方監管,保證專款專用,鼓勵通過信用卡預授權等非現金方式收取押金,并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此外,運營企業應當針對承租人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用車獎懲制度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并通過技術手段加大對承租人的監督管理力度。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用戶在使用車輛時違反交規,要自己處理罰單,賬號只能本人使用,賬號交由他人使用出現交通事故,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意見,未來成都將全面推進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設施等地分時租賃網點和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合作共享。其中,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按一定比例提供內部停車場資源用于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的建設;公共停車場和交通樞紐等配建停車場,同步預留或配建規定比例的充電設施;鼓勵住宅小區停車位通過租賃或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設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點和充(換)電設施。
據了解,至2018年底,成都將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絡,服務網點達到2500個,充電樁達到1萬個。到2020年底,成都全市將形成覆蓋廣泛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網絡,服務網點達到5000個,充電樁達到2萬個。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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