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量配網目前的種種爭議,最權威的解答來了
昨日,國家能源局官網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云南增量配售電業務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復函信息量極大,某種程度也可以看做決策機構對目前增量配售電業務中出現的種種爭議做的一個統一回復。
壹條能將要點梳理如下:
1、未列入首批國家增量配電業務試點的項目(首批105個,名單詳見:,后單獨增加寧東,詳見:),是否可以進行配電網建設?
回復: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地區可在做好已批復試點項目的同時,積極篩選其他符合條件的項目,加快推廣增量配電改革。
2、在已取得項目核準,并已開展增量配電網建設的情況下,能否認可其為建設主體?
分三種情況:
1)對既有的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項目業主(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可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向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申請領取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2)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印發前就已開展的增量配電試點項目,按照之前已明確的項目業主、供電范圍、建設計劃抓緊推進;
3)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印發后新發生的項目,地方政府應按照該辦法,履行相關的業主確定程序。(辦法對此的規定是: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據規劃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
3、增量配電網配電費怎么收?
回復:增量配電網接入省級電網共用網絡,應當按照接入點電壓等級執行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如增量配電網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10千伏出線端,應執行10千伏輸配電價;若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高壓側,則應執行110千伏輸配電價。增量配電網內電力用戶的配電價格,按用戶所在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
4、建設增量配網是否要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不需要。配售電企業可先行開展配電網絡建設相關工作,待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后,提供配電區域證明材料、地理平面圖及其他申請材料,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即可。
5、非電網企業所有的電網資產能否注入配售電公司?
地方政府投資建設的電網資產依法轉讓給配售電企業的,配售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開展配電業務。
6、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占比過大怎么辦?
回復: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監管,堅決打擊任何市場主體違反公平競爭,阻撓改革進程的做法。同時,我們將適時組織開展改革成效評估,如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在競爭性售電業務領域確實處于壟斷地位,阻礙市場公平競爭,我們將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7、配售電企業是否有結算權?
回復:是的,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地方政府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上述意見,研究制定本地實施細則。
8、要不要收售電企業的保證金?
回復:試點地區可自行決定。對尚無結算職能的售電公司,可不收取保證金。如收取保證金,標準要合理。試點地區還應積極探索其他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云南增量配售電業務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
云南省能源局:
近日,你們和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反映了配售電業務開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呈貢信息產業園區配電網建設項目實施主體問題
背景情況:呈貢信息產業園區是省級工業園,2016年11月,昆明市政府將其列入昆明市增量配電網建設試點,明確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為該項目建設主體。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與園區管委會以及園區投資開發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取得了項目核準,并已完成配電網Ⅰ期建設。但由于多種原因,呈貢信息產業園項目未列入首批國家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一)關于未列入首批國家增量配電業務試點的項目,是否可以進行配電網建設的問題。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先后聯合印發《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明確了增量配網項目管理和運營的相關程序、要求,確定了首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規范了試點范圍、項目核準、主體確定、供電責任、配電網運營等試點項目工作。云南是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地區,我們支持云南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試點項目的同時,積極篩選其他符合條件的項目,加快推廣增量配電改革。
(二)關于在已取得項目核準,并已開展增量配電網建設的情況下,能否認可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為呈貢信息產業園區配電網項目建設主體的問題。
對于增量配電業務項目主體選擇,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對既有的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項目業主(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可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向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申請領取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二是對《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印發前地方政府已開展的增量配電試點項目,按照之前已明確的項目業主、供電范圍、建設計劃抓緊推進;三是對《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印發后新發生的項目,地方政府應按照該辦法,履行相關的業主確定程序。可依照上述條件,研究明確確定呈貢信息產業園區配電網建設項目主體的程序。
二、關于增量配電網配電費問題
背景情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配電價格核定前,暫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按照《云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云南電網2016-2018年輸配電價文件的通知》,10千伏配電網接入110千伏變電站應交上游的輸配電價為0.07元/千瓦時,但有人認為接入電網企業的110千伏變電站出線端的輸配電價應為0.1692元/千瓦時,這樣10千伏增量配電網就沒有相應的過網費。
我們認為,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和《云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云南電網2016-2018年輸配電價文件的通知》的規定,增量配電網接入省級電網共用網絡云南售電公司,應當按照接入點電壓等級執行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如增量配電網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10千伏出線端,應執行10千伏輸配電價,即0.1692元/千瓦時;若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高壓側,則應執行110千伏輸配電價,即0.07元/千瓦時。增量配電網內電力用戶的配電價格,按用戶所在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
三、關于增量配電網接入輸電網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他們就呈貢信息產業園區增量配電網并網、接入工作與電網企業溝通對接,困難重重,影響了呈貢信息產業園區增量配電網建設的推進工作。
我們認為,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要求,配電網運營者享有公平接入電網的權利,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接入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無歧視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因并網互聯產生爭議的,可以按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電監會令21號),提請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處理。
此外,國家能源局正在組織編制接入電網管理辦法,制定《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修訂《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將進一步明確電網接入原則和流程,完善監管措施,進一步加強對電網企業等有關市場主體的監管,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同時,鼓勵試點地區探索制定配電網接入相關辦法,明確配電網接入標準。
四、關于電力業務許可證領取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提供建設實體資料,但建設實體的前提又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才能開展工作,這兩種要求互為前置條件。
(一)關于經營增量配電業務的企業如何領取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問題。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2016年12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3號),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頒發機構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售電公司應依照該文件要求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二)關于是否可先預審核配電網資質,待實體建成后再申請領取正式資質的問題。
根據國能資質〔2016〕353號文件要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非開展配電網實體建設的前置條件,配售電企業可先行開展配電網絡建設相關工作,待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后,提供配電區域證明材料、地理平面圖及其他申請材料,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即可。
五、關于非電網企業所有的存量電力資產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市現存一定體量的政府投資建設的非電網企業所有的電網資產,目前無法實現投資收益,還要負擔相應的維修費用。同時,電力用戶仍需繳納該部分存量電力資產的過網費。昆明市擬將此類電力資產統一注入到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作為配售電公司的有效資產收取輸配電費,用于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和實現地方政府的投資回收。
我們認為,《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于本辦法”,“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地方政府投資建設的電網資產依法轉讓給配售電企業的,配售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開展配電業務。
六、關于明確配電網結算主體的問題
背景情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配電網運營者向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承擔配電區域內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云南售電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等配電網服務。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請求對配售電公司與用戶結算、開票、與電網企業結算等具體流程作出規定。
我們認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關于重慶市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已明確: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地方政府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上述意見,研究制定本地實施細則。
七、關于電力市場化交易公平競爭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云南售電公司首批注冊10家,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占比較大,目前電網企業以“代報”的方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競爭,一方面利用其壟斷優勢對社會資本售電公司形成壓倒性的競爭優勢,另一方面加大對流失到其他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的干擾和威脅。
我們認為,“管住中間、放開兩頭”是中發9號文明確的電力體制改革架構,售電側改革是本次電改的重要內容。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監管,堅決打擊任何市場主體違反公平競爭,阻撓改革進程的做法。同時,我們將適時組織開展改革成效評估,如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在競爭性售電業務領域確實處于壟斷地位,阻礙市場公平競爭,我們將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八、關于售電公司繳納保證金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按照2017年的云南省交易規則規定,售電公司不僅要繳納最低200萬元的保證金,還需承擔用電客戶10%的偏差電費,售電公司不僅承擔較大交易風險,還大大的縮減了資金流動,生存空間有限。
我們認為,售電側改革初期,試點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售電側市場競爭程度、市場主體條件等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取征收保證金等措施降低違約風險。對尚無結算職能的售電公司,可不收取保證金,以體現權責對等。收取保證金要依法進行,保證金標準要合理設定,以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試點地區還應結合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探索保證金以外其他鼓勵市場主體誠信守約的政策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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