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及考核辦法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為此,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
答: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庫存是實現煤炭穩定供應、避免價格大幅波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部分地區和有關重點行業圍繞建立煤炭儲備制度、提高庫存水平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規定,為緩解區域性、時段性供需矛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實踐情況看,還存在著覆蓋面不全、約束力不強、標準要求不統一等問題,難以滿足新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和建立推動煤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不斷增強煤炭穩定供應和應急保障能力,實現供需動態平衡,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起草了《指導意見》和《考核辦法》。
問:如何認識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重要性?
答:建立健全以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責任儲備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一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客觀要求。2016年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62%,短期內煤炭作為我國主體能源的地位難以改變,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對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二是保證煤炭穩定供應的現實需要。我國煤炭消費區與主產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區的資源協調和運力保障難度較大。特別是隨著煤炭去產能的深入推進,原有的煤炭產運需格局發生了明顯變化,加之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區域性、時段性的供需矛盾時有發生,提高社會煤炭整體庫存水平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保障市場穩定供應。三是保障上下游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連續性平穩生產是煤炭、電力行業的主要特征,也是保障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保持合理庫存,有利于煤炭上下游企業均衡組織生產,提升安全總體水平。四是規范煤炭合理庫存的有效手段。由于缺少相關庫存標準規范或文件依據,地方有關部門對企業庫存變化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存在著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存煤儲煤隨意性較大、庫存數量達不到合理水平等問題。強化庫存監管有助于提升企業責任意識和規范儲煤行為。五是促進煤炭價格處于合理區間的有力措施。進一步發揮好庫存的蓄水池和調節器作用,有利于促進煤炭價格穩定在合理區間。
問:目前是否具備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相關條件?
答:從主觀需求看,近年來,由于存煤不足導致局部地區供應緊張、價格波動的情況時有發生,給經濟平穩運行帶來不利影響。建立統一規范的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已經逐步成為社會各方的共識和迫切期望。
從客觀條件看,煤炭分類存放、分區管理、分層壓實組堆、煤堆覆蓋、定期檢溫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趨成熟。同時,一批現代化新型電廠相繼建成投產,這些新建電廠集疏運設施完備,煤炭堆存能力較大,具備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條件。
問: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社會責任與鼓勵引導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是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應認真履行;執行中,鼓勵引導煤炭消費企業在規定的庫存水平范圍內,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強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二是堅持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標準的確定,要以滿足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為前提,既不能因標準過低,達不到保障安全生產運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標準過高,超出了企業承受能力的范圍。三是堅持常態化與因時制宜相結合。在明確常態下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同時,對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時段,以及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等特殊情況下的存煤標準及適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問:《指導意見》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各環節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都做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于煤炭生產企業而言,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同時,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對于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而言,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
對于煤炭主要用戶而言,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
為進一步規范庫存界定范圍,《指導意見》還明確,煤炭生產企業的庫存包括場存煤、站存煤,不包括發運到港口、集運站或分銷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戶的庫存指廠存煤(包括距廠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場、專用碼頭存煤),不包括在途煤。
問: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都規定了哪些適用情形?
答:《指導意見》規定了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三種適用情形:一是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囤積惜售,加劇供應緊張狀況。在此期間,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以滿足市場需求。二是當市場供過于求,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期間,可不考核最高庫存,鼓勵企業多存煤,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
問: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對于保障煤炭市場穩定供應、促進煤炭價格處于合理區間有哪些積極作用?
答: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能夠有效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穩定性,減少價格大幅波動。第一,能夠發揮蓄水池的作用。庫存制度通過構建多層次的煤炭市場儲備體系,提升社會整體庫存水平,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熨平產運需各環節因突發因素等引起的市場波動,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彈性。第二,能夠發揮調節器的作用。當煤炭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通過設立最低庫存,引導煤炭產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當煤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通過設立最高庫存,有利于防止產供需各方特別是中間環節囤積惜售,加劇市場失衡,造成價格劇烈波動。第三,能夠發揮警戒線的作用。庫存制度對企業存煤進行規范,在有利于上下游企業保持連續性平穩生產的同時,為相關部門開展煤炭市場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另外,當前煤炭市場供給總體平穩,價格呈現穩中趨降的態勢,港口、電廠存煤均處于較高水平,10月中旬以來,秦皇島港口煤炭庫存連續一個多月保持在高位,較去年同期大幅增長;截至12月4日,全國統調電廠煤炭庫存近1.18億噸,可用天數23天;加之今年各地高度重視迎峰度冬煤炭保障,備冬儲煤工作比較主動超前,重點地區的庫存遠高于往年同期水平,這些都為庫存制度的出臺和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指導意見》在政策發布與正式施行之間還預留了一定的緩沖期,為企業組織生產和調整庫存留出時間。
問:如何保障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有效實施?
答:一是《指導意見》兼顧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做出的規定方便操作落地?!吨笇б庖姟芬罁F有相關行業標準規范,綜合考慮煤炭開采布局、資源稟賦、運輸條件和產運需結構變化等因素,區分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企業、不同時段,確定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另外,對企業的存煤標準不搞“一刀切”,在提出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地和重點用煤行業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是《指導意見》建立了明確的考核機制,保證了制度的有效執行。為確保制度的嚴肅性,加強監督考核,專門制定了配套的《考核辦法》,對考核對象、主體、內容和方式進行了明確,對考核的組織、違規的認定進行了細化。同時,明確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點時段或市場供需出現異常波動時,國家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將適時組織對重點地區煤炭庫存情況進行核查。另外,《指導意見》明確,對相關企業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設備檢修、資源運力受限等特殊情況無法滿足存煤要求的,在考核時按照特例處理。
三是《指導意見》提出了相應的激勵約束措施,引導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強化正向激勵。《指導意見》和《考核辦法》提出,各地可根據考核結果,結合地方實際,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執行較好的企業進行通報表揚,納入“紅名單”,并在資金獎勵、計劃電量安排、儲煤設施改造、資源運力銜接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強化違規懲戒。一年內企業庫存考核一次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重點關注名單,進行重點關注和信用跟蹤監測,有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兩次不達標的,進行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懲戒措施。強化信用約束。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的信用數據采集工作,并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定期公布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信用評估報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問:《指導意見》對重點燃煤電廠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目前,我國電煤消費占煤炭消費的一半左右,比例最高,數量最大,保障電煤供應是實現電力穩定生產運行的關鍵。因此,《指導意見》根據現有相關標準規范,在參照近年來全國重點電廠煤炭庫存的基礎上,專門對重點燃煤電廠的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了規范。
對于最低庫存,《指導意見》提出,一是主要考慮各地煤炭消費量和自給率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各區域電煤庫存平均可用天數,將各地最低庫存標準分為兩檔。山西、陜西、內蒙古等煤炭主產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二是綜合考慮運輸方式、運輸距離、資源礦點、煤種類型等因素,明確具體電廠存煤標準。同時規定,常態下燃煤電廠的最低庫存,選取區域存煤與電廠存煤標準的低值。對于運輸條件較好的煤電聯營項目,可適當調低最低庫存標準。三是為確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用煤需要,有關電力企業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儲工作,確保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將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燒褐煤的電廠的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提高5天。
對于最高庫存,《指導意見》提出,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燃煤電廠庫存量應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則上不超過該電廠兩倍的最低庫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期間,最高庫存量可再適當上浮10–20天。
《指導意見》還進一步規范了各地用于計算庫存天數的日煤耗基準值的測算標準。
問:為什么要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
答: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庫存是實現煤炭穩定供應、避免價格大幅波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部分地區和有關重點行業圍繞建立煤炭儲備制度、提高庫存水平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規定,為緩解區域性、時段性供需矛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實踐情況看,還存在著覆蓋面不全、約束力不強、標準要求不統一等問題,難以滿足新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和建立推動煤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不斷增強煤炭穩定供應和應急保障能力,實現供需動態平衡,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起草了《指導意見》和《考核辦法》。
問:如何認識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重要性?
答:建立健全以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責任儲備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一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客觀要求。2016年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62%,短期內煤炭作為我國主體能源的地位難以改變,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對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二是保證煤炭穩定供應的現實需要。我國煤炭消費區與主產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區的資源協調和運力保障難度較大。特別是隨著煤炭去產能的深入推進,原有的煤炭產運需格局發生了明顯變化,加之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區域性、時段性的供需矛盾時有發生,提高社會煤炭整體庫存水平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保障市場穩定供應。三是保障上下游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連續性平穩生產是煤炭、電力行業的主要特征,也是保障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保持合理庫存,有利于煤炭上下游企業均衡組織生產,提升安全總體水平。四是規范煤炭合理庫存的有效手段。由于缺少相關庫存標準規范或文件依據,地方有關部門對企業庫存變化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存在著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存煤儲煤隨意性較大、庫存數量達不到合理水平等問題。強化庫存監管有助于提升企業責任意識和規范儲煤行為。五是促進煤炭價格處于合理區間的有力措施。進一步發揮好庫存的蓄水池和調節器作用,有利于促進煤炭價格穩定在合理區間。
問:目前是否具備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相關條件?
答:從主觀需求看,近年來,由于存煤不足導致局部地區供應緊張、價格波動的情況時有發生,給經濟平穩運行帶來不利影響。建立統一規范的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已經逐步成為社會各方的共識和迫切期望。
從客觀條件看,煤炭分類存放、分區管理、分層壓實組堆、煤堆覆蓋、定期檢溫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趨成熟。同時,一批現代化新型電廠相繼建成投產,這些新建電廠集疏運設施完備,煤炭堆存能力較大,具備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條件。
問: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社會責任與鼓勵引導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是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應認真履行;執行中,鼓勵引導煤炭消費企業在規定的庫存水平范圍內,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強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二是堅持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標準的確定,要以滿足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為前提,既不能因標準過低,達不到保障安全生產運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標準過高,超出了企業承受能力的范圍。三是堅持常態化與因時制宜相結合。在明確常態下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同時,對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時段,以及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等特殊情況下的存煤標準及適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問:《指導意見》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各環節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都做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于煤炭生產企業而言,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同時,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對于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而言,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
對于煤炭主要用戶而言,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
為進一步規范庫存界定范圍,《指導意見》還明確,煤炭生產企業的庫存包括場存煤、站存煤,不包括發運到港口、集運站或分銷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戶的庫存指廠存煤(包括距廠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場、專用碼頭存煤),不包括在途煤。
問: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都規定了哪些適用情形?
答:《指導意見》規定了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三種適用情形:一是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囤積惜售,加劇供應緊張狀況。在此期間,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以滿足市場需求。二是當市場供過于求,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期間,可不考核最高庫存,鼓勵企業多存煤,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
問: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對于保障煤炭市場穩定供應、促進煤炭價格處于合理區間有哪些積極作用?
答: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能夠有效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穩定性,減少價格大幅波動。第一,能夠發揮蓄水池的作用。庫存制度通過構建多層次的煤炭市場儲備體系,提升社會整體庫存水平,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熨平產運需各環節因突發因素等引起的市場波動,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彈性。第二,能夠發揮調節器的作用。當煤炭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通過設立最低庫存,引導煤炭產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當煤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通過設立最高庫存,有利于防止產供需各方特別是中間環節囤積惜售,加劇市場失衡,造成價格劇烈波動。第三,能夠發揮警戒線的作用。庫存制度對企業存煤進行規范,在有利于上下游企業保持連續性平穩生產的同時,為相關部門開展煤炭市場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另外,當前煤炭市場供給總體平穩,價格呈現穩中趨降的態勢,港口、電廠存煤均處于較高水平,10月中旬以來,秦皇島港口煤炭庫存連續一個多月保持在高位,較去年同期大幅增長;截至12月4日,全國統調電廠煤炭庫存近1.18億噸,可用天數23天;加之今年各地高度重視迎峰度冬煤炭保障,備冬儲煤工作比較主動超前,重點地區的庫存遠高于往年同期水平,這些都為庫存制度的出臺和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指導意見》在政策發布與正式施行之間還預留了一定的緩沖期,為企業組織生產和調整庫存留出時間。
問:如何保障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有效實施?
答:一是《指導意見》兼顧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做出的規定方便操作落地?!吨笇б庖姟芬罁F有相關行業標準規范,綜合考慮煤炭開采布局、資源稟賦、運輸條件和產運需結構變化等因素,區分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企業、不同時段,確定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另外,對企業的存煤標準不搞“一刀切”,在提出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地和重點用煤行業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是《指導意見》建立了明確的考核機制,保證了制度的有效執行。為確保制度的嚴肅性,加強監督考核,專門制定了配套的《考核辦法》,對考核對象、主體、內容和方式進行了明確,對考核的組織、違規的認定進行了細化。同時,明確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點時段或市場供需出現異常波動時,國家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將適時組織對重點地區煤炭庫存情況進行核查。另外,《指導意見》明確,對相關企業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設備檢修、資源運力受限等特殊情況無法滿足存煤要求的,在考核時按照特例處理。
三是《指導意見》提出了相應的激勵約束措施,引導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強化正向激勵。《指導意見》和《考核辦法》提出,各地可根據考核結果,結合地方實際,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執行較好的企業進行通報表揚,納入“紅名單”,并在資金獎勵、計劃電量安排、儲煤設施改造、資源運力銜接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強化違規懲戒。一年內企業庫存考核一次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重點關注名單,進行重點關注和信用跟蹤監測,有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兩次不達標的,進行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懲戒措施。強化信用約束。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的信用數據采集工作,并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定期公布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信用評估報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問:《指導意見》對重點燃煤電廠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目前,我國電煤消費占煤炭消費的一半左右,比例最高,數量最大,保障電煤供應是實現電力穩定生產運行的關鍵。因此,《指導意見》根據現有相關標準規范,在參照近年來全國重點電廠煤炭庫存的基礎上,專門對重點燃煤電廠的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了規范。
對于最低庫存,《指導意見》提出,一是主要考慮各地煤炭消費量和自給率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各區域電煤庫存平均可用天數,將各地最低庫存標準分為兩檔。山西、陜西、內蒙古等煤炭主產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二是綜合考慮運輸方式、運輸距離、資源礦點、煤種類型等因素,明確具體電廠存煤標準。同時規定,常態下燃煤電廠的最低庫存,選取區域存煤與電廠存煤標準的低值。對于運輸條件較好的煤電聯營項目,可適當調低最低庫存標準。三是為確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用煤需要,有關電力企業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儲工作,確保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將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燒褐煤的電廠的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提高5天。
對于最高庫存,《指導意見》提出,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燃煤電廠庫存量應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則上不超過該電廠兩倍的最低庫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期間,最高庫存量可再適當上浮10–20天。
《指導意見》還進一步規范了各地用于計算庫存天數的日煤耗基準值的測算標準。
責任編輯:龍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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