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0年前完成違規小水電清理整改 整改通過驗收后可調增上網電價每千瓦時3-5分
近日,江西省發布了《江西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規水電站,全面整改審批手續不全、影響生態環境的水電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監管體系,有效解決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促進小水電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詳情如下:
省發改委辦公室、生態環境廳辦公室、能源局綜合處:
省政府辦公廳轉辦件,即:經省政府胡強副省長閱示的《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18〕312號),要求“省水利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抓緊編制工作方案,于2019年1月20日前報省政府”。根據水電〔2018〕312號要求,結合全省小水電實際,我廳初擬了《江西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1月11日下班前將寶貴意見與建議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廳。聯系人:省農村水利水電局 張金輝
聯系電話:0791 - 8882 5475、139 7097 4800
電子郵箱:360542275@qq.com
附件:
《江西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江西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扎實推進我省小水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清理整改工作,助力江西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打造美麗中國的江西樣板,根據《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18)312號),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決樹立五大新發展理念,正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之間的關系,切實糾正我省小水電發展中存在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有效保護和全面修復河流生態系統,促進我省小水電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路子。
(二)基本原則
——問題導向,分類處置。全面核查、科學評估存在的問題,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類,逐站提出處置意見,明確退出或整改措施。
——依法依規,穩步推進。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積極穩妥推進整改,尊重歷史,務求實效,避免出現新的環境破壞和社會風險。
——完善制度,規范發展。完善小水電建管制度,建立長效發展機制,健全監管體系,加強監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嚴控新建項目。
——明確責任,形成合力。各級政府是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作、責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三)主要目標
1.總體目標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規水電站,全面整改審批手續不全、影響生態環境的水電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監管體系,有效解決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促進小水電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2.階段目標
到2019年底,所有水電站全部完成最小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改造并按要求泄放最小生態流量;所有“未批先建”水電站全部完成前期報建手續清理與補辦。
到2020年底,所有水電站實現最小生態流量在線監測;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及規劃環評全面完成;退出類水電站的拆除與生態修復全面完成;整改類水電站全面整改到位。
到2022年底,全面退出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內但在其批準設立前合法合規建設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綜合利用功能又對生態環境影響小的水電站;在抓好“存量”水電站全面清理整改的同時,嚴控新建商業開發的小水電項目,依法依規、科學合理、綠色開發水能資源的轉型發展格局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務
自2018年開展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審計以來,全省各地不等不靠,主動作為,邊查邊改。截止目前,江西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已有27座水電站先后退出,27座停運,113座正在整改;178條河流啟動了流域規劃環評編制工作,其中16條已批復;3955座水電站已有3929座完成了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改造;崇義縣樂洞河10座水電站已拆除6座,完成整改4座;武寧縣坪港水7座水電站已完成最小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改造并實現了在線監測。各地務必將《江西省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審計報告》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綠盾2018”江西省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等涉及小水電問題繼續列入清理整改重點任務。
(一)開展小水電問題核查評估
1.核查內容。在前期開展小水電排查摸底的基礎上,重點核查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情況,履行立項審批(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土地預審、林地征(占)用等手續情況。
2.責任劃分。以縣為單元,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小水電問題核查評估負總貴,水利、發改、生態環境、能源自然資源、林業、電監、物價等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貴具體抓落實。
3.評估方法。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能源需求、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影響、電站布局優化、整改修復可行性等,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聘請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評估,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評估意見(含生態修復方案),經縣級政府研究后報設區市政府同意,建立臺賬。
(二)全面開展小水電問題整改
1.限期退出。
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內的(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視為核心區和緩沖區);
自2003年9月1日《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后未辦理環評手續違法開工建設且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
自2013年以來未發電且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
大壩已鑒定為危壩,嚴重影響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經濟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文件明確要求退出而未執行到位的水電站,原則上應立即退出,最遲應在2020年底前退出。
其中,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內但在其批準設立前合法合規建設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綜合利用功能又對生態環境影響小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適當延期退出,但不得超過2022年底。
退出類水電站部分或全部拆除,同時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安全隱患。除仍然需要發揮防洪、灌溉、供水等綜合效應的水電站外,其他的均拆除攔河閘壩,封堵取水口,消除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響;未拆除的,要對其進行生態修復,通過修建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設施以及必要的過魚設施等,減輕其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響。電站發電廠房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逐站明確退出時間,制定退出方案,明確是否補償以及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必要時應進行社會風險評估。退出完成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門進行驗收,確認達到生態環保要求。
2.分類整改。
對審批手續不全的水電站,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綜合評估意見以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要求小水電業主完善有關手續。依法依規應處罰的,應在辦理手續前依法處罰到位。
對不滿足生態流量要求的,采取修建生態泄流設施、安裝生態流量監測設施、生態調度運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態流量。
對存在水環境污染或水生生態破壞的,制定對應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過魚等生態修復措施。
電站發電廠房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目標、措施。小水電業主要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嚴格整改,整改一座、銷號一座。整改完成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門進行驗收,限期納入常態化管理。
3.合規保留。對同時滿足依法依規履行了行政許可手續、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及其他依法依規應禁止開發區域、滿足生態流量下泄要求等3個條件的水電站予保留,同時納入常態化管理。
(三)嚴控新建項目
除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且是省人民政府認可的脫貧攻堅項目外,嚴控新建商業開發的小水電項目。新建水電站必須同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以及規劃環評,并且審批手續齊全,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已審批但未開工建設的水電站,全部進行重新評估。
三、政策標準
(一)退出類。退出類項目應綜合考慮合法性、運營時、使用年限、環境影響程度等綜合因素,結合項目建設時成本和發電收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固定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綜合核算后確定補償價格,由政府和項目業主共同認可后簽訂補償協議。退出費用由地方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
(二)整改類。整改類項目應嚴格按照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生態修復方案開展生態修復,切實履行環保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義務,整改費用以業主自籌解決為主。對整改后通過驗收并執行生態調度運行的水電站,可適當調增上網電價每千瓦時3-5分。
四、實施步驟
結合我省小水電的特點和實際,清理整改工作分為廣泛動員部署、全面核查評估、集中清理整改、復核驗收總結四個階段。
(一)廣泛動員部署階段(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8日)。
認真組織學習《四部委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和本實施方案,研究對策與措施,及時制定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成立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合工作組,切實加強對清理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廣泛組織動員,拓寬宜傳渠道,將小水電清理整改的精神和要求及時傳達至水電站業主、社會各界,營造良好的清理整改環境。
(二)全面核查評估階段(2019年3月1日-2019年6月30日)。
在前期開展小水電排查摸底的基礎上,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聘請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全面開展小水電問題核查評估,逐站提出綜合評估意見;綜合評估意見公開征求鄉鎮政府、村“兩委”千部、電站業主、群眾代表等利益關方的意見與建議,最后經縣級政府研究決定后報設區市政府同意,建立臺賬。小水電綜合評估意見及臺賬于2019年6月底前報省水利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能源局匯總,最后上報省政府。
(三)集中清理整改階段(2019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
在符合退出或整玫條件水電站已先期進行清理整改的基礎上,加大對小水電集中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導力度,集中精力、扎實攻堅。嚴格按照水電站綜合評佔意見,逐站開展集中清理工作。建立清理整改銷號制度,退出或整改一座,銷號一座。清理整改情況實行月報制度,每月25日前將清理整改情況及銷號臺帳上報省水利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能源局匯總,最后上報省政府。
(四)復核驗收總結階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集中清理整改結束后,縣級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郡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已經同意的水電站綜合評估意見以及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態修復方案和調度運行方案),對轄區內小水電清理整改進行全面復核,形成清理整改工作報告;設區市政府負責對轄區內縣(市、區)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進行驗收,于2020年11底前將驗收報告及相關附件一并上報省水利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能源局省水利廳牽頭、省直有關部門配合,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級抽查,并形成全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總結報告上報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筑牢生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領導批示要求,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主動扛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貴任,切實增強落實“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攖在壓倒性位置”指示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不擇不扣推進我省小水電問題清理整改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壓實整改責任
設區市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縣(市、區)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常務擔任組長,同級水利、發改、生態環境、能源、自然資源、林業、電監、物價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要分設五個工作組,即:綜合協調組(政府辦牽頭)、生態泄流核查組(水利部門牽頭)、環境影響評價核查組(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立項審批核查組(發改部門牽頭)、清理整改督查與考評組(水利部門牽頭),能源、自然資源、林業、電監、物價等部門派員配合工作。要將本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按照“一站一策”要求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貴任人和資金,確保整改到位。
(三)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核問責
將清理整改工作納入市、縣(市、區)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內容和考核體系。加強對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整改難度大、問題突出的要掛牌督辦。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進展緩慢或數衍塞責、弄盧作假等問題,要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對情節嚴重的,要嚴肅問責迫責。要主動向社會公開清理整改工作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四)完善相關政策,建立長效機制
要以此次清理整改為契機,制定小水電相關監督管理政策,完善全過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監測監督體系。健全小水電綠色可持續評價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成本的小水電優先上網及電價政策,鼓勵打造綠色可持續電站。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小水電練合評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態流量監測平臺、建設管理監管信息平臺等。
各地務必嚴格按照《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18)312號)和本實施方案要求,及時編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到對照清單、抓住主要間題和舉一反三整改,確保全面如期完成轄區內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于2019年2月底前編例憲成縣級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并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省水利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能源局。相關部門將在2019、2020年聯合組織開展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回頭看活動,對各地整改情況進行調研指導。
2019年1月8日

責任編輯:電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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