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開發建設項目流程及法規總結
企業開發建設風電項目涉及到風電場工程的建設規劃、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核準、竣工驗收、運行監督等各個環節,并且各個環節均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下文對風電開發建設項目的流程及涉及的相關法規進行了梳理。
1、簽訂《風電項目開發協議》
依據行業慣例,項目公司一般在進行風電場宏觀選址后、開展前期工作前,根據風電場開發范圍,與市(縣、區、鎮)級人民政府簽訂《風電項目開發協議》。
2、項目前期工作及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
《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1]285號)(以下簡稱“《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能源[2005]899號)(以下簡稱“《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選址測風、風能資源評價、建設條件論證、風電場工程規劃、預可行性研究、項目開發申請、可行性研究和項目核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企業在完成選址測風、風能資源評價、預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后,應當向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開發前期工作的申請并編制申請報告,經能源主管部門同意后(一般會出具“關于同意XXX風電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函”)開展后續前期工作。
《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風電項目開發企業開展前期工作之前應向省級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開展風電場項目開發前期工作的申請。按照項目核準權限劃分,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開發前期工作申請由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受理后,上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
企業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后,方可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根據《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風電場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風電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是政府核準風電項目建設的依據。風電場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獲得項目開發權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風電建設和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負責完成。”
3、項目核準
(1)提交審核申請
依據《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項目提交核準申請前,除取得項目開發前期工作批復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技術審查意見外,項目單位還應當完成如下工作并取得主管部門批復:(一)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二) 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三)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風電場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函;(四) 電網企業出具的關于風電場接入電網運行的意見,或省級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接入電網的協調意見;(五) 金融機構同意給予項目融資貸款的文件。
《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和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05]1511號)第六條規定,“建設用地單位在申請核準前要取得用地預審批準文件”。第七條規定,“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核準項目時,必須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建設項目”。
《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和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申請核準前要取得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提交‘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十二條規定,“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核準項目時,必須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沒有審批意見或審批未通過的,不得核準建設項目。”
(2)辦理項目核準
《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風電場工程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一) 項目列入全國或所在省(區、市)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計劃的依據文件;(二) 項目開發前期工作批復文件,或項目特許權協議,或特許權項目中標通知書;(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技術審查意見;(四) 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五)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風電場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函;(七)電網企業出具的關于風電場接入電網運行的意見,或省級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接入電網的協調意見。(八)金融機構同意給予項目融資貸款的文件;(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它文件”。第十六條規定,“風電場工程項目按照國務院規定的項目核準管理權限,分別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風電場工程項目,經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后,按項目核準程序,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所屬集團公司需同時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核準申請”。
4、項目開工建設手續
《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風電場工程項目須經過核準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2年內不開工建設的,項目原核準機構可按照規定收回項目。風電場工程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根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修訂)》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16]第68號)第八條的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如涉及農用地),查詢核實建設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水土保持批復等。
5、竣工驗收
風電站建成投產前,應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電站項目通過用地、環保、消防、安全、并網、節能、檔案及其他規定的各項專項驗收后,還應當按照《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2]310號)(以下簡稱“《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完成能源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
《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項目單位完成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配套電力送出設施,辦理好各專項驗收,待電網企業建成電力送出配套電網設施后,制定整體工程竣工驗收方案,報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單位和電網企業按有關技術規定和備案的驗收方案進行竣工驗收,將結果報告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規定,“電網企業配合進行項目并網運行調試,按照相關技術規定進行項目電力送出工程和并網運行的竣工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后將結果報告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風電場工程項目一般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選擇重點項目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第六條規定,“申請竣工驗收的風電場工程應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內容,通過用地、環保、消防、安全、并網、節能、檔案及其他規定的各項專項驗收,并完成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工程使用或投產,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未完工程應按設計安排資金,限期完成。”第九條規定,“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應在主體工程完工,全部機組各專項驗收及試運行驗收通過后一年內進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竣工驗收的風電場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其中,國家能源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風電場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在完成竣工驗收后15日將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報省級能源投資主管部門,省級能源投資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在15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省級能源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風電場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在完成竣工驗收后15日內將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報省級政府能源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第十三條,“風電場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竣工決算后,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可作為項目業主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
6、運行監督
《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投產1年后,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可組織有規定資質的單位,根據相關技術規定對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估,3個月內完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單位參與后續風電項目開發的依據。項目單位應按照評估報告對項目設施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風電場項目后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風電場項目后評價(以下簡稱項目后評價)主要通過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核準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對項目建設的效果和經驗教訓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以督促項目業主單位不斷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決策水平,并為政府決策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第六條規定,“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要求,選擇本項目投資運行管理和參建單位(含勘察設計單位)以外,具備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第八條規定,“項目后評價工作在風電場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運行滿一年進行。項目后評價單位應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會同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項目后評價工作大綱和實施方案,組織項目業主單位等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
責任編輯:電改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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