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5年V1.0 版):綠證不參與各類市場交易價格統計計算
6月24日,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印發《海南電力市場注冊管理 實施細則(2025年V1.0版)》 等5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其中,《海南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 (2025 年 V1.0 版)》提到,跨省中長期電能量交易與現貨交易銜接跨省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統籌組織開展,海南省內市場成員的跨省中長期電能量交易電量,按如下原則銜接:跨省中長期市場化增量電量交易按照單個送電類別進行合約分解,合約成交方應在運行日前的1個自然日(即D-1日前)依據分解原則完成分解并報送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分解后每個時刻點電量之和與原合約約定的曲線保持一致。
南方區域現貨結算試運行期間,在D-2日前組織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獨立儲能和電網企業開展標的時段為D日至月底全部日期或部分日期的雙邊協商或集中交易,原則上按工作日組織,如遇節假日可相應提前組織。
除計劃電量執行政府確定的價格外,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由各市場成員通過雙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
雙邊協商成交價格(含價格形成機制)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集中競價采用高低匹配的價格形成機制,將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當價格相同時以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依次配對形成交易對。
交易系統按不同標的進行即時自動匹配撮合,對于提交的買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對于提交的賣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
對于掛牌交易,掛牌方將需求電量或者可提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若摘牌成功,掛牌方發布要約的價格即為該筆成交對的成交價格。其中電網代理購電掛牌交易以報量不報價方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出清。
執行峰谷電價的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后應當繼續執行峰谷電價。
綠色電力的綠證價格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也不參與各類市場交易價格統計計算。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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