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南方能監局日前發布了《關于征求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系列規則》,其中包含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1. 總述
為保障廣東“中長期+現貨”電力市場平穩有序運行,建立場內集中交易與場外協商交易互補、常用曲線合約與自定義合約相結合的中長期電能量市場,提供多次組織的年、月、周等交易品種,實現與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有效銜接。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4 號)、《廣東電力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和《廣東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粵發改能電〔2017〕48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電能量市場建設試點工作
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 號)、《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根據《廣東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2.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運營。
3. 引用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電能量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 號)
4. 術語定義
(1)中長期市場。中長期市場是以多年、年、月、周、日以上為交易組織周期,以電能量、輔助服務、容量、輸電權、需求側響應等為交易標的開展的市場化交易。
現階段,中長期市場主要開展多年、年、月、周為交易組織周期的電能量市場化交易,交易形成的中長期市場合約為差價合約,依據日前現貨市場價格進行差價結算,經交易校核后生效。市場具備條件時,中長期市場交易周期從多年、年、月、周擴展至按日組織,交易標的從電能量擴展至輔助服務、容量、輸電權和需求側響應等。
(2)差價合約。是指以結算價與合約價的差額作現金結算的交易方式。
(3)標的月。指中長期交易電量的所屬月份。
(4)交易日。對場內集中競爭交易、掛牌交易等交易,是指交易中心統一組織的開放交易的日歷日;對雙邊協商交易,是指提交雙邊協商交易合同的日歷日。
(5)履約保函。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頒發金融許可證且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應市場主體的要求,向電網企業、交易中心開立的書面信用擔保憑證。其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只能對本集團成員單位開具。
(6)統一結算點。指中長期交易合約的結算參考點,該結算點的日前電能量市場價格為相應時段全市場節點的加權平均綜合電價。
(7)交易單元。指市場主體參加各中長期交易品種的基本單位。
(8)市場合約電量。指市場主體在雙邊協商交易、年度集中競爭交易、月度集中競爭交易、周集中競爭交易、掛牌交易中所交易的電量。
(9)基數合約電量。是指市場主體在基數合約集中交易、基數合約協商交易中所交易的電量。
(10)可申報電量額度。指市場主體參加中長期交易時可申報交易的額度,可申報電量額度按不同交易標的分別計算。
(11)絕對電能價格。指電能量市場交易中,市場主體申報以及成交的價格為電能量的絕對價格,不再采用現行的價差傳導模式進行交易。
(12)綜合價格。指根據集中競爭交易當日某一標的所有成交量價計算出的市場價格,由交易中心計算并發布。
5. 市場主體
中長期市場主體包括符合準入條件并完成準入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和輔助服務獨立提供者等。
市場條件成熟后,引入輔助服務獨立提供者等其他市場主體。
現階段,參加中長期電能量市場的發電企業主要包括廣東省內省級及以上調度并經政府準入的燃煤機組、燃氣機組以及以“點對網”專線輸電方式向廣東省送電的省外燃煤機組;市場條件成熟后,逐步納入省內核電、水電、風電等機
組。新建發電機組完成滿負荷試運行后才能參加中長期電能量市場交易。
參加中長期電能量市場的售電公司必須與電力用戶建立代理關系,并在廣東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登記后方可參與交易。
6. 基本要求
6.1. 交易品種
現階段,中長期電能量市場交易品種包括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爭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交易等。
6.1.1. 雙邊協商交易
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合約周期、合約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形成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合同申報至交易系統,經相關方確認和交易校核后生效。
雙邊協商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開展,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交易合同至交易系統。
6.1.2. 集中競爭交易
集中競爭交易是指在交易系統集中組織開展的,由市場主體申報交易意向,交易系統自動撮合匹配形成交易結果的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常用分解曲線。集中競爭交易分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兩個階段進行。
集中競爭交易分為年度集中競爭交易、月度集中競爭交易以及周集中競爭交易,其中年度集中競爭交易每年底開展,月度集中競爭交易每月開展,周集中競爭交易每周開展。
6.1.3. 掛牌交易
掛牌交易是指在交易系統集中組織開展的,由市場主體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掛牌、摘牌操作形成交易結果的交易方式,交易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
掛牌交易每周開展。
6.1.4. 基數合約交易
基數合約交易指發電機組之間基數電量的轉讓交易。基數合約交易電量需按規定的結算方式在事后進行比例調整,交易雙方按調整后的基數合約電量結算。基數合約電量交易的結算參考點為統一結算點。基數合約交易無需進行曲線分解。
基數合約交易主要通過場內集中交易的形式開展,由 B類發電機組申報交易意向,交易系統自動撮合匹配形成交易結果的交易方式。基數合約集中交易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兩個階段進行。經政府部門確認的提前關停機組的關停電量,可通過協商交易進行轉讓交易。
基數合約交易每月開展。
6.2. 合約要素
(一)交易單元
1.發電企業以法人單位為交易單元簽訂場外中長期交易合同,合同需分解至機組,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與場內交易,一套聯合循環機組視為單一機組。
2.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以法人單位為交易單元參與市場交易,非獨立法人的批發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作為交易單元參與市場交易。
3.中長期市場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爭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交易的成交雙方不能為同一交易單元。
(二)合約周期
合約的起止時間,以日歷日為基本單位。
(三)合約電量
合約周期內交易的總電量。合約電量的確認方式包括場外雙邊協商、集中競爭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交易等形式。
(四)分解曲線
根據分解曲線的比例特性,將合約電量在合約期內全部分解至每日分時電量。
(五)交易價格。合約電量的成交價格,采用絕對電能價格形式。現階段,單份合約有且僅有一個交易價格,市場條件成熟后,允許市場主體根據交易時段設定多個交易價格。
(六)結算參考點。合約電量結算的唯一節點,該節點的日前電能量市場價格作為中長期交易合約差價結算的依據。現階段中長期交易合約的結算節點均選取為統一結算點,市場成熟后,允許市場主體自行選擇結算節點。
6.3. 合約分解曲線
合約分解曲線包括自定義分解曲線和常用分解曲線兩類。
6.3.1. 自定義分解曲線
自定義分解曲線由市場主體自主提出,將合約電量分解至分時電量,通過雙邊協商或掛牌交易成交確定。
6.3.2. 常用分解曲線
常用分解曲線包括年度、月度、周常用分解曲線,由交易中心會同調度機構根據廣東電網統調負荷特性制定發布。
(一)基礎數據準備
1.年度分月電量比例(Y):根據上一年統調電力電量歷史數據確定年度分月電量比例。
2.日電量比例(M):根據上一年統調日電量歷史數據確定工作日、周六、周日、節假日四類常用日的電量比例。
3.用日分時電量曲線(D)有三種形式:
峰平谷曲線 D1:將一日劃分為峰段、平段和谷段,根據統調歷史負荷確定峰、平、谷三段負荷比例,將日電量分解為 24 小時電量曲線。
全天平均曲線 D2:將日電量平均分解為 24 小時電量曲線。
高峰時段曲線 D3:將日電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峰段,平段、谷段為零,形成 24 小時電量曲線。
(二)常用分解曲線計算方法
年度常用分解曲線:根據統調歷史負荷確定年度分月電量比例(Y)和月度分日比例(M),將年度電量分解至分月、分日電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線(D1、D2 或 D3),將日電量分解為 24 小時電量曲線,即年度常用分解曲線包括Y+M+D1、Y+M+D2、Y+M+D3 三種形式。
月度常用分解曲線:按照月度分日比例(M),將月度合約電量分解至日電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線(D1、D2 或D3),將日電量分解為 24 小時電量曲線,即月度常用分解曲線有 M+D1、M+D2、M+D3 三種形式。
周常用分解曲線:按照月度分日比例(M),將周電量分解至日電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線(D1、D2 或 D3),將日電量分解為 24 小時電量曲線,即周常用分解曲線包括M+D1、M+D2、M+D3 三種形式
6.4. 中長期交易約束
6.4.1. 交易價格約束
(一)成交價格約束
綜合考慮發電企業運營、市場用戶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對雙邊協商交易、掛牌交易、集中競爭交易、基數合約交易設置市場成交價格上下限,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同意后執行。
(二)申報價格約束
對集中競爭交易的申報價格設置上下限,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同意后執行。具體如下:
1.對于交易標的首個交易日,市場主體申報價格上下限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價格上限=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1+U%)申報價格下限=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1-U%)
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批準后執行。
2.對于交易標的的正常交易日,市場主體申報價格上下限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價格上限=交易標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綜合價格×(1+U%)
申報價格下限=交易標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綜合價格×(1-U%)
當交易標的上一交易日不存在有效綜合價格時,選取交易標的歷史交易日中最新的有效綜合價格。當交易標的不存在有效綜合價格時,以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作為綜合價格。
(三)綜合價格計算
綜合價格按以下公式計算:
綜合價格=((集合競價階段成交電量×集合競價階段出清價格)+Σ(連續競價階段成交電量×連續競價階段成交價格))/(集合競價階段成交電量+連續競價階段成交電量)對于任一集中競爭交易標的,單個交易日成交市場主體數量不足 10 家或成交交易筆數少于 10 筆的,該標的當日綜合價格認定為無效。
6.4.2. 月度凈合約量約束
(一)月度凈合約量
月度凈合約量是指單個市場主體交易標的月合約電量的代數和。對單個標的月,其月度凈合約量計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標的月凈合約量=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計劃)+累計賣出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累計買入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用戶側標的月凈合約量=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二)月度凈合約量約束
市場主體的月度凈合約量約束根據發電能力和用電需求情況計算確定。
1.發電側月度凈合約量上限
根據機組裝機容量確定凈合約量上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發電機組月度凈合約量上限=發電機組裝機容量×月度可用發電小時數×調整系數 f0其中,月度可用發電小時數按機組類型發布,以交易通知為準;f0 為調整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批準后執行。
2.用戶側月度凈合約量上限
批發用戶根據歷史實用電量確定凈合約量上限,售電公司歷史實用電量為其所代理用戶實用電量之和。沒有歷史用電量數據的電量用戶根據其報裝容量,參考同類型用戶用電情況,確定上限計算所需的電量數據。
根據批發用戶或售電公司所代理用戶的歷史同期月份實用電量(有自備電廠的,按實際用網電量計算),參考下表確定其凈合約量上限:
單位:kWh
f1 為調整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批準后執行。
3.凈合約量下限發電側、用戶側凈合約量下限均為零。
4.凈合約量上限計算與調整
交易中心根據交易開展情況,定期計算發布市場主體月度凈合約電量上限。對已發布的凈合約電量上限,交易中心每年 6 月底、12 月底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最新的代理關系進行重新計算并發布。因凈合約量上限調整,導致市場主體已持有月度合約量超過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時,由交易中心負責通知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間內處理。交易中心有權對異常的代理關系變更及其所產生的合約進行監視,報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對異常情況進行市場干預。
其他因生產實際情況確需調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場主體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復后報交易中心備案并執行。
6.4.3. 月度累計交易量約束
(一)月度累計交易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是指單個市場主體買入和賣出標的月合約電量的絕對值之和,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標的月累計交易量=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計劃)+累計賣出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累計買入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用戶側標的月累計交易量=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二)月度累計交易量約束
1.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對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設置上限。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根據月度凈合約量上限確定,計算方法如下: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月度凈合約量上限×f2為調整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批準后執行。
2.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計算與調整
交易中心根據交易開展情況,定期計算發布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原則上,售電公司與用戶代理關系每年6 月底、12 月底更新計算一次,并同步調整已發布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其他特殊情況需調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場主體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復后報交易中心備案并執行。
6.4.4. 交易電量約束
(一)基本要求
1.市場主體在交易電量約束范圍內參與中長期市場交易。其中可申報電量額度按交易標的分別計算。
2.市場主體的可申報電量額度根據其月度凈合約量上下限、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保函有效額度及歷史交易情況計算得到,由交易中心計算發布。已申報未成交電量視同已成交電量納入可申報電量計算,交易結束后根據交易結果更新。
3.月以內合約電量須滿足月度交易電量約束,月以上合約須滿足合約期內各月交易電量約束,跨月電量按日所屬月份計入月度合約電量后須滿足月度交易電量約束。
4.根據市場主體預繳保函,計算某一標的預交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公式如下: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預繳保函額度×H%/交易標的綜合價格×Q%。
現階段,發電企業、電力用戶不設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
5.市場主體同一時間對于相同交易標的電量只可進行買入或賣出交易,不可同時進行買入和賣出交易。
6.當日成交電量,下一交易日方可交易。
7.中長期交易實行大額申報制度。單個交易日內,市場主體任一月度凈合約量減少值不得超過該月凈合約量上限的 30%。確有需要的,需提前向交易中心進行大額交易申報,對交易需求情況進行說明,經審批通過后開展交易。
(二)協商和掛牌交易可申報電量額度
市場主體參加市場合約雙邊協商交易、掛牌交易時,月內可申報電量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已申報賣出月內基數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發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用戶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月內市場合約電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用戶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三)集中競爭交易可申報電量額度
市場主體參加集中競爭交易時,按交易標的計算其月內可申報電量額度,公式如下:
1.持有當前標的合約電量為正。
發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內已申報賣出月內基數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發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競爭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集中競爭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用戶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月內市場合約電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
用戶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競爭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集中競爭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持有當前標的合約電量)}
2.持有當前標的合約電量為負。
發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已申報賣出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已申報賣出月內基數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發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競爭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集中競爭
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用戶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已申報買入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持有當前標的合約電量)}用戶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競爭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已申報賣出集中競爭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
(四)基數合約交易可申報電量額度
發電企業參加基數合約集中交易時,其月內可申報電量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基數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發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內基數合約電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月內基數合約電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7. 雙邊協商交易
7.1. 交易要求
(一)雙邊協商交易的交易標的為本年度次周開始的市場合約電量,以日歷周為最小合約周期,分解曲線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
(二)雙邊協商交易合同內容應包括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
(三)雙邊協商交易的合同電量應滿足雙方交易電量約束。合同價格采用絕對電能價格形式,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7.2. 合同提交與確認
雙方協商達成交易意向后,按交易中心提供的差價合約合同范本簽訂雙邊協商交易合同,由賣方在交易系統上填報交易信息并上傳合同,由買方對合同進行確認,合同雙方應于合同起始日基礎上至少提前 3 個工作日完成合同提交與確認。
賣方提交合同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賣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不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賣方提交的合同經買方確認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
7.3. 交易校核
交易中心根據已發布的市場主體交易電量約束對合同內容進行校核,通過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未發布約束月份合同暫不生效。
未通過交易校核的合同,由交易中心通知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調整后提交,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按合同違約條款處理。
8. 集中競爭交易
8.1. 交易要求
(一)年度集中競爭交易的交易標的為次年年度市場合約電量,包括 Y+M+D1、Y+M+D2、Y+M+D3 三種常用分
解曲線形式。現階段,年度集中競爭交易中發電企業只可作為市場合約電量賣方參加交易,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只可作為市場合約電量買方參加交易。
(二)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的交易標的為后續 12 個月的分月市場合約電量,包括 M+D1、M+D2、M+D3 三種常用分解曲線形式。
(三)周集中競爭交易的交易標的為后續 4 周的分周市場合約電量,包括 M+D1、M+D2、M+D3 三種常用分解曲線形式。
8.2. 交易前信息發布
集中競爭交易開市前 1 個工作日,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競爭交易的交易時段、交易標的、交易代碼、常用分解曲線等;
(二)本次集中競爭交易的基本單位電量、最小變動價位、交易價格約束等;
(三)可參加本次集中競爭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以及其交易電量約束。
8.3. 集合競價交易
8.3.1. 集合競價流程
集中競爭交易集合競價階段采用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的交易機制,在連續競價交易前完成,主要包括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結果發布等環節。
交易日當天上午 9:00-9:15 組織開展集中申報,09:15-09:20 系統進行集中撮合,09:20-09:25 系統發布成交結果。
(一)集中申報。
市場主體在集合競價交易申報時間窗口內申報擬購買或出售的交易電量與價格,申報信息不公開。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交易電量約束。申報價格采用絕對電能價格形式,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二)集中撮合。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信息后,交易系統按不同交易標的分別進行集中撮合,原則如下:
將買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賣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對形成交易對。
交易對價差 = 買方申報價格 –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三)結果發布。
集合競價階段交易結果在集合競價階段結束后由交易中心發布。集合競價階段未成交的交易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階段。
8.3.2. 集合競價成交價格
以最后一個成交對的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的算數平均值作為集合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
8.4. 連續競價交易
8.4.1. 連續競價流程交易日當天上午 9:30-11:30 組織開展連續競價交易,集中競爭交易連續競價階段采用連續申報、連續撮合的交易機制。包括交易申報、自動撮合、結果發布環節。
(一)交易申報。
市場主體在連續競價階段交易時段內申報擬購買或出售的交易電量與價格,申報信息匿名即時公布。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交易電量約束。申報價格采用絕對電能價格形式,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市場主體已申報未成交的交易意向可在交易窗口時間內撤銷,已成交的交易意向不能撤銷。
(二)自動撮合。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后,交易系統按不同交易標的進行即時自動匹配撮合,原則如下:
對于提交的買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對于提交的賣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
交易對價差 = 買方申報價格 – 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
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三)結果發布。
自動撮合交易結果由交易中心即時發布。
8.4.2. 連續競價交易成交價格
連續競價階段可成交交易對的成交價格計算方法如下:
(一)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大于等于買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買方申報價格;
(二)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等于賣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賣方申報價格;
(三)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買方申報價格且大于賣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
(四)集合競價成交價格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第一筆交易成交價格。當集合競價成交市場主體數量不足 10 家時,連續競價階段首個可成交交易對成交價格為買方申報價格和賣方申報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8.5. 交易校核
集中競爭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集中競爭交易初步交易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8.6. 結果發布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集中競爭交易正式結果。集中競爭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9. 掛牌交易
9.1. 交易要求
(一)掛牌交易的交易標的為本年度次周至年底的市場合約電量,以日歷周為最小合約周期,分解曲線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
(二)掛牌交易的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信息由掛牌方確定。
(三)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可以只掛牌或摘牌,也可同時掛牌和摘牌。
(四)掛牌方主體不得在已掛牌合約周期內參加相同曲線摘牌交易。
9.2. 交易前信息發布
掛牌交易開市前 1 個工作日,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掛牌交易的交易時段、交易代碼;
(二)本次掛牌交易的基本單位電量、最小變動價位、交易價格約束等;
(三)可參加本次掛牌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以及其月度凈合約量、月度累計交易量、可申報電量額度。
9.2.1. 交易流程
掛牌交易采用匿名機制,主要包括掛牌申報、摘牌交易、結果發布等環節。
(一)掛牌申報
市場主體在交易時段內申報掛牌,掛牌內容包括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內容。
掛牌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交易電量約束。掛牌價格采用絕對電能價格形式,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二)摘牌交易
市場主體根據交易系統發布的掛牌信息進行摘牌操作,接受掛牌方掛牌電量、掛牌價格、分解曲線等信息。
(三)初步結果發布
摘牌操作生效后形成初步結果,由交易中心即時發布。
9.2.2. 成交價格
掛牌交易的成交價格為掛牌價格。
9.3. 交易校核
當日掛牌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掛牌交易初步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9.4. 結果發布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掛牌交易正式結果。掛牌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10. 基數合約交易
10.1. 交易要求
(一)基數合約集中交易的交易標的為后續 12 個月的分月基數合約電量,以已發布基數電量月份為準。
(二)基數合約協商交易的交易標的為關停機組的關停電量。
(三)基數合約交易無需曲線分解。
10.2.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
10.2.1. 交易前信息發布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開市前 1 個工作日,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基數合約集中交易的交易時段、交易標的、交易代碼等;
(二)本次基數合約集中交易的基本單位電量、最小變動價位、交易價格約束等;
(三)可參加本次基數合約集中競爭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以及其交易電量約束。
10.2.2. 集合競價交易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集合競價階段采用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的交易機制。包括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結果發布環節。
(一)集中申報。
市場主體在集合競價交易申報時間窗口內申報擬出讓
或受讓基數合約電量與價格。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信息不公開發布。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可申報電量額度。申報價格采用絕對電能價格形式,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二)集中撮合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后,交易系統按不同交易標的分別進行集中匹配撮合,原則如下:
將買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賣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對形成交易對。
交易對價差 = 買方申報價格 – 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
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三)結果發布
集合競價階段交易結果在集合競價階段結束后由交易中心發布。集合競價階段未成交的交易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
價階段。
(四)成交價格
以最后一個成交對的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的算數平均值作為集合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的起始價格。集合競價未形成成交價格或價格不具有代表性時,以上一交易日的綜合價格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的起始價格。
10.2.3. 連續競價交易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連續競價階段采用連續申報、連續撮合的交易機制。包括交易申報、自動撮合、結果發布等環節。
(一)交易申報。
市場主體在連續競價階段交易時段內申報擬出讓或受讓基數合約電量與價格。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信息匿名公開發布。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可申報電量額度。申報價格采用絕對電能價格形式,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二)自動撮合。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后,交易系統按不同交易標的分別進行實時自動匹配撮合,原則如下:
對于提交的出讓方(買方)申報,將未成交的受讓方(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
對于提交的賣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
交易對價差 = 買方申報價格 – 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三)結果發布
自動撮合交易結果由交易中心即時發布。
(四)連續競價交易成交價格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連續競價階段成交價格計算方法如下:
1.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大于等于買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買方申報價格;
2.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等于賣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賣方申報價格;
3.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買方申報價格且大于賣方掛牌價格時,成交價格為前一筆申報交易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的起始價格。
10.2.4. 交易校核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基數合約集中交易初步交易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10.2.5. 結果發布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基數合約集中交易正式結果。基數合約集中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10.3. 基數合約協商交易
10.3.1. 合同提交與確認
雙方協商達成交易意向后,按交易中心提供的差價合約合同范本簽訂雙邊協商交易合同,由賣方在交易系統上填報交易信息并上傳合同,由買方對合同進行確認,合同雙方應于合同起始日基礎上至少提前 3 個工作日完成合同提交與確認。
賣方提交合同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賣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不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賣方提交的合同經買方確認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
10.3.2. 交易校核
交易中心根據已發布的市場主體交易電量約束對合同內容進行校核,通過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未發布約束月份合同暫不生效。
未通過交易校核的合同,由交易中心通知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調整后提交,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按合同違約條款處理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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