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印發:2018年市場直接交易總量為2億千瓦時(含)以內
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2018年海南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據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和 2018 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確定 2018 年市場直接交易總量為 2 億千瓦時(含)以內。市場主體須符合《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的相關條件,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注冊后方可開展市場交易,注冊后當年不能退出市場。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應在簽訂合同時,根據交易電量提供月度發電計劃、用電計劃(含計劃基數電量和計劃交易電量),交易中心以此作為考核依據。偏差電量指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在交易周期內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與其計劃直接交易電量之間的偏差,允許范圍暫定為±4%。
詳情如下:
2018 年海南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配套文件、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和《海南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有關精神和要求,加快電力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結合《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瓊工信運行〔2018〕368 號)和《關于做好 2018 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瓊工信運行[2018]399 號)的有關規定和根據海南的實際情況,制訂 2018 年海南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一、交易原則
(一) 堅持 市場 主導
建立健全公平、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完善市場化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電力交易市場有序競爭、開放競爭,建立市場發揮作用的價格形成機制,通過價格信號反映電力市場供求關系,形成適應市場需求的電價響應。
(二)堅持政府引導
堅持服從和服務于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綜合考慮發電、供電、用電各方帶動上下游產業發展、穩定省內用電量等積極因素,最大限度平衡發電、供電、用電三方利益。
(三)堅持契約精神
嚴守國家法律法規,推崇誠實守信典范,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懲戒機制,有效維護各方主體利益,促進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四)堅持節能減排
嚴格執行國家及省關于節能發電調度有關政策要求,以電力市場化交易促進節能減排工作均衡協調推進,優先保證清潔能源消納。鼓勵和引導用電企業強化電力需求側管理,促進電力需求側與供給側良性互動。
二、市場主體注冊
市場主體須符合《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的相關條件,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注冊后方可開展市場交易,注冊后當年不能退出市場。確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內需退出的,經交易中心組織相關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報省工信廳、省發改委和海南能監辦備案;市場主體退出后,原則上 3 年內不得參與市場交易,按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電。
符合市場準入條件但未在交易中心注冊的用戶由電網企業按照目錄電價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售電企業注冊待準入相關規定
制定后另行確定。
(一)注冊流程
1.市場主體根據注冊要求完成《注冊申請表》、《注冊信用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填寫及準備后,通過交易系統進行線上自助注冊,也可攜帶所要求資料及原件到交易中心現場辦理注冊申請。
2.交易中心根據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關于電力市場主體準入要求,對市場主體注冊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若審核未
通過則告知市場主體原因,市場主體按要求整改完畢后可再次提出注冊申請。
3.在注冊申報資料全部審核通過后,市場主體按照交易系統的相關要求辦理數字證書,辦理完畢后可根據交易規則參與相關交易。
(二)注冊提交資料
1. 電力用戶
1)海南省電力用戶注冊申請表;
2)電力市場注冊信用承諾書;
3)指定或授權參與市場交易人員的授權證明文件;
4)海南省電力市場化交易風險提示書;
5)若為內部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還需提供法人單位授權文件。
6)企業營業執照
2. 發電企業
1)海南省發電企業注冊申請表;
2)電力市場注冊信用承諾書;
3)指定或授權參與市場交易人員的授權證明文件;
4)海南省電力市場化交易風險提示書;
5)企業營業執照
3. 電網企業
1)海南省電網企業注冊申請表;
2)電力市場注冊信用承諾書;
3)指定或授權參與市場交易人員的授權證明文件
三、交易規模、品種及方式
(一)電力直接交易規模
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根據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和 2018 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確定 2018 年市場直接交易總量為 2 億千瓦時(含)以內。各發電機組交易電量上限=K×參與市場化交易機組容量/全部準入機組的總裝機容量×年度交易規模(2018 年系數 K 暫定為 1.5),海口電廠交易電量上限為 4877 萬千瓦時,東方電廠交易電量上限為 10345 萬千瓦時,西南電廠交易電量上限為 5172 萬千瓦時,昌江核電交易電量上限為 9606 萬千瓦時。
(二)交易品種及方式
1. 省內年度雙邊協商直接交易
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自主協商交易價格、交易電量,確定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于規定時間內在海南電力交易系統中填報,原則上應由售電方(電廠側)發起,購電方確認(用戶側),經安全校核后,簽訂交易合同。
2. 省內年度雙邊掛牌直接交易
在雙邊協商交易后,如果交易電量未達到上限,則由交易中心發起雙邊掛牌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內,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分別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申報掛牌電量和價格,市場主體可以滾動調整電量和價格,買賣雙方自主摘牌。交易結果經安全校核后,簽訂交易合同。
四、交易價格機制
直接交易電價為通過直接交易形成的市場化電價,不再執行目錄電價,即為電廠側直接交易結算的上網電價,直接交易電價應不高于電廠未參與市場化交易的上網電價,用戶直接交易電價中,海南電網的輸配電價按照海南省物價局對海南電網輸配電價的最新規定執行。
五、交易組織及交易時序
首先開展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其次開展年度雙邊掛牌交易,年度電量需按月分解,如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成交電量已達年度上限,則不開展年度雙邊掛牌交易。拖欠電費的電力用戶,不能參與交易。
(一)年度雙邊協商直接交易
1.具有直接交易資格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協商確定年度分月的交易電量和價格后,由發電企業在交易系統中發起申報,電力用戶在時間節點前進行確認,在交易系統形成初步的年度交易意向,交易中心在年度雙邊交易閉市后第 1 個工作日將所有雙邊協商交易意向提交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將校核結果和原因返回,交易中心在下一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結果。
2.電力用戶可自主選擇一家或多家發電企業購電,當電力用戶選擇兩家及以上發電企業購電時,必須在交易系統中明確合同電量分配原則和結算順序。
3.年度雙邊協商交易電量如果超過年度上限,按照時間優先順序進行削減。
(二)年度雙邊掛牌直接交易
1.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后,如成交電量未達到年度上限,則剩余電量繼續開展年度雙邊掛牌交易,雙邊掛牌交易采用雙掛雙摘的形式開展。
2.雙邊掛牌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分別通過交易系統同時申報掛牌電量和掛牌價格(市場交易價格),采用相互摘牌、滾動調整、即時成交的方式開展。
3.買方或賣方根據掛牌電量和掛牌價格,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摘牌,成交價格是掛牌價格,雙方可以重新掛單。當成交量高于雙邊掛牌交易計劃總電量時,按買方(賣方)市場主體摘牌時間順序進行削減,如同一時間成交的按照等比例削減。
4.掛牌交易成交后,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協商確定年度分月的交易電量和價格后,由發電企業在交易系統中發起申報,電力用戶在時間節點前進行確認,交易中心在交易閉市后第 1 個工作日將所有雙邊掛牌交易意向提交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將校核結果和原因返回,交易中心在下一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結果。
六、安全校核
(一)交易中心在年度雙邊協商和雙邊掛牌交易閉市后第 1個工作日分別將所有年度雙邊交易意向電量提交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安全校核并將校核結果返回交易中心。
(二)安全校核未通過時,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意見,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三)雙邊協商和雙邊掛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照時間優先順序進行削減。
七、交易合同
(一)市場交易合同
市場交易合同分為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等。市場主體按照自主、平等原則,可對交易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補充,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交易合同。
(二)電力用戶交易合同
1.電力用戶交易合同分為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
2.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簽訂的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雙方合同),應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變更、合同電量轉讓和中止程序以及違約責任等。
3.電力用戶、發電企業與用戶所屬供電局簽訂的輸配電服務合同(三方合同),應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變更、中止程序以及違約責任等。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含線損)收取過網費,并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進行電費結算。
(三)合同簽訂時限
交易中心公布經安全校核的成交結果后,購售雙方需在 5 個工作日內簽訂上述合同,交易中心匯總后報省工信廳、海南能監辦備案。
八、發電計劃形成與執行
(一)各發電企業發電計劃分為基數電量發電計劃和市場化發電量計劃。
(二)根據海南省工信廳下達的年度基數電量發電計劃,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據此簽訂廠網間年度購售電合同,合同電量計劃分解到月度,由電網企業提交交易中心備案。
(三)交易中心根據所有年度市場化交易合同約定的月度電量計劃和月度各類交易成交結果,匯總編制按月發布。
(四)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調度機構要按照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事后應及時披露事故情況及計劃調整原因;影響較大的,應及時向海南能源監管辦、省工信廳、省發改委報告。
九、結算流程及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一)電費結算流程及要求
1.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照電網企業抄表例日的抄見電量計量當月用電量和上網電量,抄表例日后的電量計入次
月用電量。
2.電力用戶的電費構成包括:市場化電量電費、偏差考核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發電企業的電費構成包括:
電量電費、偏差考核電費。
3.月度用電結算順序依次為,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分月電量、年度雙邊掛牌交易分月電量、偏差電量計算(月度只做參考)。結算方法:電力用戶根據每月實際交易電量按照等比例原則進行結算,即根據該用戶在電力市場上的所有合同的電量比值,將實際交易電量進行分配,然后乘以合同對應電價,得出月度電費。假定某一用戶月度有 A、B、C 三份合同,月度計劃交易電量為 P(A 電量+B 電量+C 電量),月度實際交易電量為 Q。則月度電費計算公式為:月度電費=Q*A 電價*(A 電量/P)+Q*B 電價*(B 電量/P)+Q*C 電價*(C 電量/P)。發電企業的市場化實際交易電量由其簽訂的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對應的電力用戶市場化實際交易電量計算得出。
4.電費結算采用按月結算,按年清算的方式。由于目前電力交易方式只有年度雙邊協商和年度雙邊掛牌兩種,市場化電費采用次月退補的方式。具體的操作方式為:電網企業保持現有模式按月對用戶進行抄表,按照目錄電價收取應繳電費,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年度交易的分月計劃交易電量,于次月向電網企業及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電網企業根據結算依據,如市場化電價小于目錄電價,則將差價電費退還用戶,如市場化電價大于目錄電價,則向用戶增收差價電費。年底按照實際交易電量和計劃交易電量的差值進行偏差電量考核后,統一清算。
5.交易中心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資金結算。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 3 個工作日內通知交易中心,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6.電網企業根據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分別與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結算相關電費。
(二)偏差電量處理方式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應在簽訂合同時,根據交易電量提供月度發電計劃、用電計劃(含計劃基數電量和計劃交易電量),交易中心以此作為考核依據。偏差電量指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在交易周期內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與其計劃直接交易電量之間的偏差,允許范圍暫定為±4%。當前按年度電量實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僅作記錄。
1.超出允許正偏差的電量,電力用戶按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電,對應電廠按照標桿上網電價進行結算。未超出允許正偏差的電量,按照等比例原則進行結算。負偏差部分僅作記錄,暫不進行考核。
2.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無法完成交易電量的,偏差電量按上網電價的 10%考核。電網企業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電價時統籌平衡;發電企業因臺風、地震、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交易的免于考核。
十、違約責任
(一)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應明確電力用戶在規定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計算每天的電費違約金。電力用戶應先支付陳欠電費、當期電費違約金,再支付其他電費。
(二)電力用戶欠費達 30 日,交易中心中止該用戶市場交易,按照目錄電價進行電費結算,交清電費后次月恢復市場化交易。
十一、信息披露
按照省工信廳發布的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和南方能監局的《南方區域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監管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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