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超出準入條件規定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的售電公司或被列入黑名單
福州市經信委日前發布了《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方案》,售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1. 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2. 未承擔保密義務,違規泄露用戶信息。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1. 存在違約用電、竊電或者破壞電力設施行為;2. 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3. 以各種形式逃繳、拒繳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補貼。
詳情如下:
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經信能源〔2018〕161號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有關部門經信(商務)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家發改委等印發《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及《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運行規〔2018〕23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電力行業信用體系,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綜〔2016〕176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劃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16〕261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通知》(榕政辦〔2016〕264號)、《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進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的通知》(榕發改信用〔2017〕76號)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推進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市委文明辦、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管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總工會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方案
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家發改委等印發《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及《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運行規〔2018〕23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電力行業信用體系,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綜〔2016〕176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劃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16〕261號)、《關于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通知》(榕政辦〔2016〕264號)、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進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的通知》(榕發改信用〔2017〕76號)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反電力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并納入電力行業“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本辦法所指的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電能服務企業、電力設備供應企業。
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界定
(一)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
2. 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
3. 在其他領域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相關“黑名單”;
4. 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
(二)發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未服從電力調度管理;
2. 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自備電廠,未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補貼;
3. 違反相關規定,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以及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連接的專用線路。
(三)售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
2. 未承擔保密義務,違規泄露用戶信息。
(四)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存在違約用電、竊電或者破壞電力設施行為;
2. 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3. 以各種形式逃繳、拒繳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補貼。
(五)電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2. 未嚴格落實電網安全責任,供電質量未達到承諾標準;
3. 未做到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及其他電網企業的無歧視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預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之間相互自主選擇的行為。
(六)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轉讓、出租出借、借用掛靠、涂改、偽造許可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2. 超越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 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4. 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5. 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經督查不及時整改;
6. 未按核準文件確定的招標方式開展招標;
7. 發生因工程安全質量問題引發的較大安全責任事故;
8. 嚴重違反合同約定。
(七)電能服務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提供的平臺或產品問題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
2. 拒不處理客戶投訴;
3. 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4. 騙取國家政府補貼。
(八)電力設備供應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降低產品設計標準、偷工減料,或在生產制造過程中使用偽劣原材料、組部件以次充好;
2. 在施工(建筑、安裝等)、調試或運行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
3. 不能安全穩定運行或技術、質量等性能指標與設計值出現重大偏差,且無法通過進一步調試和正常維護得到解決;
4. 存在商業行賄受賄行為,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務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
(九)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在電力市場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無故未履行市場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 未按時進行交易結算,拖欠電費;
3. 惡意串通、操縱市場或變相操縱市場;
4. 提供虛假信息,違規發布信息,或未按規定披露、提供信息;
5. 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開展交易。
(十)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在電力規劃設計、政策標準執行及項目合作、建設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按照規劃總量進行產能布局、重復建設、開發利用效率低下、發展失衡,違反相關優選原則;
2. 選擇性執行或變相、消極、錯誤執行國家有關能源政策;
3. 違反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有關強制性規定或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情況不達標;
4. 新建電力項目違法違規轉讓開展前期工作資格或核準文件;
5. 違法違規變更新建項目投資主體;
6. 需核準的電力項目未經核準先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核準文件規定建設;
7. 電力項目存在超容量建設、停產整頓項目繼續建設、為爭取國家補貼指標而虛擬項目、以資源綜合利用名義建設低效項目等情形。
(十一)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節能減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重大電力安全事故;
3.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 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
5.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6. 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7. 在電力、核電廠等領域未按國家要求有效落實應急管理責任;未建立電力應急指揮體系,未制定電力安全應急預案,不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
8. 未按規定安裝、運行環保設備,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保標準和規定,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和相關備查資料;
9. 阻礙、抗拒依法實施的節能監管,情節嚴重或隱匿、拒不提供相關資料。
(十二)在許可監管中發現電力行業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出租出借或借用掛靠許可資質;
2. 超出許可范圍或者超過許可期限從事相關業務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 不具備許可條件仍從事相關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許可變更或注銷且限期內未完成整改;
4.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
(十三)市場主體具有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四)市場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無明確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內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三、聯合懲戒的措施
根據《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文件精神,電力主管部門將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聯系,完善具體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增強可操作性,確保聯合懲戒工作順利開展(相關依據及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強制退出電力市場,在政府市場主體目錄中移除,在電力交易機構取消電力交易注冊。對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 3 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電力交易注冊申請,依法依規限制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有關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將失信狀況作為其融資或對其授信的重要依據或參考。
(三)列入稅務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稅收風險管理,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四)在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時,將其列入“從嚴審核”類;將失信情況作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的參考。
(五)在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安排過程中,將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六)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審查中,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七)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 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依法將失信情況作為重要參考。
(八)將失信情況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
(九)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十)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將其失信情況作為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備案的參考,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十一)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標投標活動。
(十二)限制獲得相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已取得的榮譽性稱號應按程序及時撤銷。
(十三)將有關失信信息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電力主管部門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提供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相關信息。同時,相關名單信息在“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信用福州”網站等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相關部門按照本工作方案內容,依法依規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相關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的實施情況通過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獎懲平臺反饋給電力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五、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
電力主管部門對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按照《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運行規〔2018〕233號)、《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317號)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提供給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于從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中移除的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六、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工作方案,制定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確保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本工作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本工作方案出臺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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